陈嘉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行车限速应分车型的建议》提案,现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它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速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否限速,限速多少,主要是从道路设计的时速、道路状况、车辆流量等因素去考虑。目前,我省交通厅设置的我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最高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如果行车限速分车型,省交通厅必须首先明确出我省高速公路分车道行驶的限速,这样我厅才可以对照作出相应的调整。谢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此复。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
联 系 人:陈卫强 联系电话:65312670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