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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行车限速应分车型"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5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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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车限速应分车型"的建议 C
陈嘉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行车限速应分车型的建议》提案,现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它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疏导、限速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是否限速,限速多少,主要是从道路设计的时速、道路状况、车辆流量等因素去考虑。目前,我省交通厅设置的我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最高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如果行车限速分车型,省交通厅必须首先明确出我省高速公路分车道行驶的限速,这样我厅才可以对照作出相应的调整。谢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此复。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
    联 系 人:陈卫强 联系电话:65312670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