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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我省"反扒志愿者"民间组织建设的提案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5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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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反扒志愿者"民间组织建设的提案
吴勇委员:
    您提出 的《关于加强我省“反扒志愿者”民间组织建设》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反扒是国家提倡的,现在国家提倡以德治国,反扒志愿者的行为对此正是一个很好的诠释。
    “反扒志愿者”民间组织是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的一种新的尝试。治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和诸多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社会治安的好坏,归根到底,取决于整个社会抑制、减少犯罪的各种积极因素同诱发、滋生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两方面力量之间的进退消长。维护社会治安,既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又要坚持专群结合的优良传统,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积极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有效遏制、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整体合力,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根本之策。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实际,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组建了各具特色、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海口警方招募义务反扒员成立反扒志愿者大队,为新形势下警民携手共创平安开辟了一条新路子。
    从法律角度看,反扒志愿者队伍并不具备执法资格。而反扒志愿者队伍实际上已经在行使着部分执法职能,这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执法行为直接与公民人身财产关系紧密联系,有着很强的程序要求和规范性,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由于民间反扒队员通常不具备执法资格及专业素质,这些人参与到具体执法行为中来,不懂得如何规范行政、规范执法,难免会做出损害公民权益的事情来。一些反扒志愿者在抓“小偷”时,急于抓人,忽略证据。这不仅导致抓到了人处理不了,而且还会带来一些纠纷,给正常的反扒工作造成被动。
    对反扒志愿者的行为,我们不仅仅是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引导,特别是要在法律教育、技巧传授、安全提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尽力防止和避免其发生不必要的越权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反扒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同时,从法制角度看,有关方面还应尽早着手考虑制度方面的完善,抓紧对这方面的工作予以规范。靠民间自定制度规范反扒行为并非长久之计,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反扒做出详细的界定和规范。同时,地方政府应对民间反扒行为做相应的指导管理,从而既可利用民间力量打击盗窃犯罪,又可避免其不利因素,确保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此复。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
    联系人:陈卫强 联系电话:65312670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