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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教师工资应该“阳光化”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5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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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143号提案的答复(B)
王毅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教师工资应该阳光化”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6年7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度,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机关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即阳光补贴)后,由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尚未出台,造成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有一定的差距,这不仅是我省存在的问题,也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我省规范全省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了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决定分三年时间将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发放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0元;此外,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仍由单位继续发放。通过这些措施,逐步缩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差距。据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将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列入该部今年工作重点,待国家出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差距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我们将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国家尽快出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
    感谢您对我省教育工作的关心,感谢您对工资福利工作的支持!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联系人、电话:黄剑 65200908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