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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治理“白色污染”立法的建议 曾宪云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6-16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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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土环资函〔2004〕253号 B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委员提案第0244号的答复
   
    曾宪云委员:
    您提出关于治理“白色污染”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环保意识,自觉抵制生产和销售不可解降塑料袋和餐具的问题。
    自2000年3月省政府颁布《关于消除白色污染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我们通过《海南日报》、《海口晚报》、《南国都市报》和海南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开展消除“白色污染”宣传,结合执法检查活动作了一系列的跟踪报道,并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或职工到公共场所收集塑料餐具和塑料袋、赠送环保购物袋和悬挂宣传横幅等。同时,在学校中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积极营造消除“白色污染”良好的工作氛围。
    针对我省消除“白色污染”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和谐现象,如自觉抵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和包装袋的意识还不够,一些企业仍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和包装袋等,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一是结合现阶段开展的社会公德教育,广泛开展宣传,改变人们过去不良的消费观念,积极倡导“绿色”消费,从使用环节上抵制“白色污染”制品;二是结合执法检查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开展系列报道,抓重点与典型,培育“绿色”生产与消费市场;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二、关于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法规,禁止生产和销售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和包装袋的问题。
    1999年国家经贸委颁发第6号令(将一次性发泡沫塑料餐具列入《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产品目录》),2000年省政府颁发《决定》和海口市出台《海口市“白色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第44号令),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省消除“白色污染”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相关法规中只有“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的条款,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决定》也仅是政府规范性文件,缺乏强有力的执法依据,难于落实《决定》中所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超薄型不可降解塑料袋”。我们将加快消除“白色污染”立法进程,对原《决定》进行修订,增加强制约束条款,使控制白色污染有法可依,确保控制白色污染的强制性。
    三、关于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塑料制品厂和废品收购站认真搞好收购工作,以合理的价格保证一切塑料垃圾全部回收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大量的外来人口加入到被誉为“都市矿山”、“第二矿藏”的再生资源行业,我省废物回收业不断发展,据统计,仅海口市已有个体经营废物回收站(点)150多个,从业人员近1万人。2000年省政府《决定》颁发后,我省有1家企业回收一次性发泡沫塑料餐具及废塑料,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但该项目运作不到2年就停业。目前我省的废塑料回收主要依靠“捡破烂”个体收集。据悉,现阶段废物回收处于“市场+行业管理”的运作模式,我省有关部门已采取一些行业管理措施,如规范回收站(点)布局、从业人员培训、提供废物供求与价格信息以及加强日常监管等,规范和促进废物回收业的发展。当前,也有企业尝试对垃圾场的白色污染予以回收。
    四、关于积极研制和推广使用无污染的塑料替代品的问题。
    2000年省政府《决定》颁发后,相继有一些企业在我省从事环保型一次性餐具、可降解塑料袋的生产和销售,而目前在省内生产、销售超薄型可降解塑料袋、环保型一次性餐具只有2—3个品种,制约了我省消除“白色污染”工作的开展。其主要原因:一是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和包装袋;二是环保型一次性餐具、可降解塑料袋品替代品种类少,产品单一,价格偏高,无法形成市场竞争力。三是公众自觉抵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具和包装袋的意识还不够。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在抓“白色污染”制品主要集散地“源头”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培育产、销、用市场,为推广使用环保型一次性餐具、可降解塑料袋营造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我省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期望您继续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污控处 陈邦文
    联系电话:(0898)65332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