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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控制海口市公交尾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5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海口市
20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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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海口市公交尾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议
对政协海南省五届一次会议
    第0137号提案的答复
   
    台盟海南省委员会:
    《关于控制海口市公交尾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议》收悉。感谢贵委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控制公交尾气污染物排放,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改善市区空气质量,我市结合实际,现已着手制定了《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分为三个阶段组织实施,将逐步控制公交车尾气污染物排放。
    一、控制新车源头
    (一)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定期公布环保车型目录并加强宣传,公共交通和公共事业新购车辆选型时须优先选择油、气双燃料汽车。
    (二)建立新车环保目录核查制度,严把新车登记入户关。对未达到国家规定新车排气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二、控制在用公交车污染
    (一)加强对在用公交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单位的监管。
    1、加强监管,确保检测质量关。定期召开检测单位的工作会议,传达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开展各检测单位仪器检定和人员技术培训工作;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2、设点开展年检在用公交车辆排气抽查工作。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单位的监管,并设点对已经检测排气公交车进行复检,责成排气不合格的公交车进行返修,并通报批评有关检测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期检测资格。
    (二)加强对在市区内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联合开展对外地营运客、货车辆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
    三、逐步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
    (一)对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排放车辆,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采取有条件的控制行驶措施,促进车辆淘汰更新。严格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和国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严把车辆报废关,重点淘汰高排放车辆。
    (二)建立公交用车大户的车辆排放管理信息档案。重点监控在市区范围内行驶排量大、技术水平低又高频使用的营运公交车、出租车、淤泥运输车、环卫车、邮政运输车等,以及大型柴油货车。
    四、完善法规体系
    (一)颁布政府通告。提请颁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整治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的通告》、《关于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等政府通告。
    (二)修订《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增加机动车数据库、数据传输网络建设、环保标志管理等内容,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海口市汽车报废环保规定》等。
    今后,我市将安排落实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等部门预算。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强化协调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协调小组的协调监督作用。相信我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绩。
    此复。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联 系 人:李少梅,联系电话:6670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