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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解决畜牧业发展用地,促进产业发展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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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畜牧业发展用地,促进产业发展

   
   
   
   
   
   
    琼土环资函〔2008〕647号 B
   
    对省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委员
    提案第0109号的答复
   
    徐自力委员:
    您提出《解决畜牧业发展用地,促进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保障合理安排生产用地,是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等文件要求,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组织力量专题对畜牧养殖用地政策进行调研,于去年九月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发展规模化养殖业的用地规划、用地指标、简化供地手续、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等方面,作出了各项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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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的政策安排。我省国土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创新土地管理机制,着力解决我省目前存在的发展畜牧业用地困难等问题,大力促进畜牧业发展。
    一、统筹规划,优先合理安排畜牧业用地,促进产业发展
    我省国土部门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本着重点扶持、优先安排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对规模化畜牧业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规划局部调整及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在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将规模化畜牧业用地需求进行充分论证,统一纳入规划安排,确保畜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目前,我省国土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5]80号)的统一部署,大力推动各市县抓紧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在畜牧业主管部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合理安排畜牧业用地,充分协调和满足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
    在具体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工作中,坚持优化土地资源利用、加强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原则,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荒坡荒地等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土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保充分发挥土地潜力,有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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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生产成本,促进养殖业发展。同时,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发展用地空间,提供养殖用地条件,并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二、区别不同用地需求,采取各种扶持优惠政策,促进畜牧业发展
    1、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畜牧业所需用地,一律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对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畜牧业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对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对于确实需要硬化地面、属于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农用地转用指标,国土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三、实行分级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及时提供养殖用地
    1、对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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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应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确需占用耕地的,则签订复耕保证书,待不再养殖使用时实行复耕种植。
    3、对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县、镇乡国土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市县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对其中确需硬化地面进行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则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应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市县级国土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养殖业用地审批服务工作,限期办结用地申请报批
    目前,我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已实行窗口办文制度。从下半年起将按省政府统一要求,将各类用地、环评等许可审查、审批等事项纳入省政府政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公开透明、高效运作、优质服务,并承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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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件,应及时办结有关环评审批、用地审查(报省政府审批)。对畜牧业发展,不论在用地指标、用地选址、环评手续都将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有关审批权下放工作,切实提高相关审批办事工作效率,并密切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大力促进我省畜牧业稳步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国土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联 系 人:王昌 联系电话:6523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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