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源富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南渡江流域污水处理项目运行补偿机制的提案》(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首先对你们关注我省生态环保事业发展表示衷心感谢。“十一五”以来,为落实生态立省目标和节能减排要求,省委、省政府加大了环保设施建设力度,率先启动了定安、澄迈、琼中、白沙四个水源点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二、污水处理是属于带有公益性质的经营性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00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关于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要求,省政府近期准备出台《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全省市县城镇和洋浦开发区全面开征污水管理费,并逐步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
三、我省污水处理收费工作起步比较晚,除海口、三亚、儋州、东方四个市外,其它14个市县和洋浦开发区均还未开征污水处理费,而且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不高,承受能力有限,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难以一步到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短期内难以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此,我厅认为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补偿机制十分必要。
四、污水处理既是一项生态工程、民心工程和可持续发展工程,更是一项市县政府的责任工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006号)明确指出,“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当地政府是责任主体,必须履行治理污水的责任”、“凡在规定期限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未达到规定水平的,国家对其污水处理设计建设项目不再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资金缺口由地方财政负责补足。”因此,定安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正常运行应以你县财政补助为主。
五、考虑到我省部分市县经济欠发达,财力薄弱,短期内难以安排足额资金维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等情况,目前,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统筹考虑建立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补偿机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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