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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公务员退休年龄不应该是各行业、各部门退休年龄的统一标准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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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95号 提案的答复(A)

   
   
   
   
    王毅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不应该是各行业、各部门退休年龄的统一标准”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我国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及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退休年龄,是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执行,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男(含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含事业单位女干部、企业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政策的执行,对确保干部队伍的新陈代谢,促进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高级专家队伍建设,注重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采取积极措施适当延长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文件,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对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同时,对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延长到60周岁退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可按上述办法办理。我省还鼓励和支持高级退休专家在其退休后继续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如省人民医院在已退休的高级专家中返聘55位人员在该院的各个医疗岗位上继续为我省的医疗卫生事业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至于您提出应延长国有企业的高级技术工人的退休年龄问题,由于干部职工退休年龄的政策,是国家统一制定的,我们将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积极沟通,争取国家尽快出台延长国有企业离级技术工人退休年龄的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省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联系人:洪朝坤
    联系电话:65375126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