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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海南省财政统筹实施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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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财政统筹实施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建议
B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09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代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海南省财政统筹实施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08年4月2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委下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通知要求,教育、财政、保险监管、保险公司和学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共同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各省教育、财政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赔偿范围由各省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承保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的承保费用由各省教育、财政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二、为贯彻落实教体艺[2008]2号文件精神,建立我省校方责任保险长效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海南保监局拟联合出台我省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目前,三厅局就校方责任保险开展形式、经费保障等问题积极协商中,拟于年内开展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三、2007年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省政府同时出台了“以险养险”的配套政策,将非农业的效益险种与高风险的农业保险捆绑,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农业保险风险。校方责任保险作为政府可控资源,也应纳入“以险养险”范围。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人:海南省财政厅黄颖环,联系电话:68531649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