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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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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建议

   
   
    B
    海南省建设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一次会议第0071号提案的答复
   
    致公党海南省委:
    贵委提出的“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重视这一社会矛盾,制定一系列可行的方案和应急预案问题。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为解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力度;(三)加强政府对物业管理的协调工作;(四)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市场竞争行为;(五)推进供水供电企业实施抄表到户;(六)督促物业管理区域较密集的海口、三亚等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协调处理机制。
    二、关于开通媒体监督职能,并且积极协调解决一批实际资质差的物业服务企业问题。(一)通过媒体及时向全社会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二)建立海南省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守诺,规范服务。
    三、关于实行抓大放小的策略,淘汰一批业主呼声高的服务企业问题。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物业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市场竞争行为,使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良性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四、关于实行水电气表的卡式消费,减少物业服务企业中间环节,避免其违规操作的可能性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水电气企业收费应直接抄表到户,但是,目前只有燃气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物业管理区域水电仍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缴代收,由此引发业主与企业间水电公摊收费矛盾纠纷。2005年在省建设厅的积极协调下,就推进我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直接抄表到户有关问题与省水务局、海南电网公司达成协议,并联合发文(《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收费直接抄表到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住房[2005]169号),但至今水电部门就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收费直接抄表到户问题仍是原在踏步久拖未决。今后我厅将继续推进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收费直接抄表到户这项工作,配合水电部门先对新建小区及条件成熟的小区做好水电收费直接到户工作,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收费直接抄表到户,从根本上解决水电公摊收费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五、关于加强资质审议的公正公开,加强收费的透明度问题。(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规定,在资质审批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资质材料严格审查,按相关规定把好审批关,并通过媒体、省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资质审批情况;(二)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及《海南省物业服务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的规定,进一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收费情况定期向业主张榜公示,让业主明明白白消费,以示收费公开透明。
    六、关于加强对保安队伍的硬性规定问题。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队伍的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管理制度,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保安队伍的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素质,增强保安人员责任心,逐步树立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的良好形象。
    七、关于因地制宜,针对海南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普遍软肋,制定地方行政政策问题。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厅出台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物业管理首次(换届)业主大会会议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地方规范性文件。 2008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海南省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并拟出台《海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规定》等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八、关于举行业主听证会,实行社会问题社会解决的方案问题。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是根据当前社会实际情况来制定的,政策法规的制定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下一步在修订〈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海南省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收费标准〉过程,将举行社会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贵委对我厅职能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65361225 13322006072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