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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省内家庭眷养动物要加强管理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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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内家庭眷养动物要加强管理的建议
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你会关于《省内家庭圈养动物要加强管理》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家庭圈养动物的相关规定
    2008年1月,我厅会同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省政府审定后,已下发各市县人民政府府贯彻执行。《意见》中要求:各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要明确职责。公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县以上城市养犬审批制度;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用狂犬病疫苗研制、生产和供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兽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登记工作,强化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控;卫生部门要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注射、病人抢救治疗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城管部门要对因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的流通和使用,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狂犬病人源免疫球蛋白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犬只经营活动;财政部门要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日常管理、宣传发动、人员培训、购置装备、相关工作人员预防接种等犬只管理工作支出;物价部门要做好养犬管理收费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犬只管理、提高犬只检疫免疫率、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加强犬伤患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病人的救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养犬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就养犬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形成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家庭圈养动物管理立法问题
    对于全省范围内家养动物管理的立法问题,目前我省除海口市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外,均没有相关方面的立法规定。因家养动物管理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立法,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三、饲养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已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动物疫苗管理、动物免疫问题
    《提案》中涉及到的动物疫苗管理、动物免疫等问题,按照职能要求,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此复 。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公安厅
    联系人:陈卫强 联系电话:65312670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