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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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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
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你会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与实行登记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公安厅就积极研究解决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和我省道路交通的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与依法进行登记的规定》,并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审批。2005年12月9日,省法制局为此专门举办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进一步论证了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08年初,我厅还专门组织有关人员赴北京等地就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实地考察,注意学习借鉴外省经验。2008年2月4日,我厅根据我省实际和借鉴外省的管理经验,又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对电动自行车与依法进行登记的请示》(琼公发[2008]27号),该文阐述了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性,同时强调如对我省电动自行车依法实施登记管理,将有利于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该文进一步明确了哪些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群众可以买什么样的车。这些问题的明确将有利于从源头上管控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和安全性能,对进一步减少交通事故隐患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在我省尚未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之前,我厅将会继续积极协同省质检、工商、环保等部门,研究制定有关我省电动自行车销售、尾气排放、道路行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是否购买保险问题。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要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亦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
    此复。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单位: 海南省公安厅
    联 系 人: 陈卫强 联系电话:65312670
    抄 送: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