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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进一步整合产权市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国资委
20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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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合产权市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
致公党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产权市场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贵委提出的“进一步加大对产权市场政策支持的力度”,“建立我省统一规范综合性的产权交易市场”,“构健全省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议,无论从经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都十分切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既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又是需要尽快完成的紧迫任务。
    一、关于我省产权市场现状
    2004年底,海南产权交易所经省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我省产权市场由此进入飞跃发展阶段。三年多来,产权交易规章制度不断完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软硬件设施完备,市场功能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交易对象已广泛涉及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并由企业国有产权扩展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且逐步吸引民营产权进场;市场范围覆盖全省,服务网点延伸,陆续在有关市县建立了海南产权交易所办事处;交易方式除传统的拍卖、招投标和公开挂牌之后的协议转让,还创新发展了电子竞价、书面报价、综合评审等竞价方式,尤其是电子竞价方式既得到国务院国资委充分肯定,又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好评。截止到08年4月份,海南产权交易所已完成产权交易项目261宗,成交额34.5亿元,增值11.6亿元,增值率达到50.6%,最大程度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产生了一些操作技术创新、增值幅度大、社会影响很好的经典案例,如海口水务集团股权转让项目,获得全国产权交易最高奖项第二名。从交易内容、市场覆盖面、交易规模、市场功能等各方面看,海南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综合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
    但是,我省产权市场仍然存在条块分割、分散交易、各自为政、多头监管等问题。除存在个别民营产权交易中心(但基本没有产权交易业务)外,仅就国有产权而言,就有海南产权交易所市场、政府采购中心市场、各市县土地交易市场、工程招投标市场,有关公共资源(如海域使用权、城市、公路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经营权、加油、加气站经营权等)交易、技术交易市场,以及不甚明确的资源环境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林权、排污排放权)等市场及其操作机构并存。有的还产生重复交易矛盾,例如按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通过海南产权交易所成交的产权,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要求在土地交易市场重新挂牌,否定国有产权市场的交易,留下法律纠纷隐患,国企改制和职工安置受阻,直接影响到稳定与和谐。市场分割状态阻碍各类产权顺畅流动,阻碍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制约提高市场效率,妨碍统一有效监管,成为实现08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各类产权有序流转”目标的最大障碍。
    区域性的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是我国产权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有的省市已经走在前列,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主要产权交易市场都在积极向综合性产权大市场发展。有的市场已经包含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资源环境产权(探矿权、采矿权、排污排放权、林权等)、土地使用权、有关公共资源、政府采购等等。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应该充分利用特区优势,在市场规划构建、政策与制度设计、机构和业务发展、政策扶持等方面大胆创新,建设具有海南特色的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走出一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子。
    二、关于建设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的思路
    (一) 扩展我省产权市场的外延与内涵,构健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的基本概念是:全省一个统一的市场平台,一个统一的市场组织机构(市场载体),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覆盖各个领域,服务各类投资主体,横跨所有产业和部门。具体模式为:市场建设方面,全省设一个统一的综合性产权大市场,一个市场组织机构;监管体系方面,建立全省统一的产权大市场监管机构和制度;交易对象方面,实行广义产权概念,将全省企业国有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资源环境产权(探矿权、采矿权、林权、排污排放权)、其他公共资源、政府采购等各类国有产权,以及各种形式的非国有产权都纳入(吸引入)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进行交易,由此消除行业、部门、区域等市场分割与阻隔,统一市场操作与监管,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将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建设成为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建设成为海南资本市场独具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建立独立的“海南省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综合性产权大市场进行统一监管。督促省政府办公厅[2007]2号文明确的“海南省产权交易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尽快实际运行,负责研究制定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由省政府设独立的常设机构“海南省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制度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监管规则及市场运行基本规章制度,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的日常运行,规范交易行为、调解产权交易纠纷等。
    (三) 构建与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体系。在省政府层面出台建立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的相关政策,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明确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的组织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明确要求前文第1条所述的各类国有产权和公共资源全部进入统一产权大市场交易,鼓励各类民营产权进场交易。在“海南省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层面,出台有关监管制度、基本业务规章制度、各类产权业务整合措施。在市场组织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层面,健全和完善具体业务程序、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形成国家层面、省政府层面、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场组织者(产权交易机构)四个层面的规章制度体系,保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规范有效运作。
    (四) 将海南产权交易所建设成为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的组织机构。海南产权交易所经过三年多的发展,已经具备承担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组织运作的基本条件。建议明确海南产权交易所作为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组织者的地位和职能,在人、财、物、办公和业务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扩大资本金并进行改造使之具有集团公司性质,以适应产权大市场运作的需要。要求海南产权交易所在统一运作的前提下,根据市场和业务需要建立有关专业市场和专业部门,建设融资平台,创新业务模式,创新交易品种,创新服务功能,提高市场效率。
    (五) 理顺招标投标机构与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的关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我省要建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位一体的招标投标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有关招标投标行为。但“四位一体的招标投标机构”不能取代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等实质上都是产权交易的内容,招标投标则是产权转让可以采用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性交易方式。综合性产权大市场是市场平台,招标投标则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除招投标外,产权交易还有电子竞价、书面报价、综合评审、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和协议转让方式。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建立之后,各类产权(包含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以及企业、非企业国有产权等等)全部进入产权大市场公开挂牌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项目实际确定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其招投标行为由“四位一体的招标投标机构”监督管理;根据公开挂牌征集投资人的情况确定采用协议转让或者其他竞价交易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理顺二者的关系,有助于综合性产权大市场的统一性,而招标投标机构对招投标行为的有效监督,则促进综合性产权大市场的规范运作。
    (六) 构健全省统一综合性产权大市场,是一项重大市场改革和创新,涉及全省各市县政府,涉及不同的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面临很多政策法规的协调和相关业务整合,因此须由省政府牵头组建。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黄小河
    联系电话:6868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