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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控制黎母山小水电站无序修建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1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水务厅
20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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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黎母山小水电站无序修建的建议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33号提案的答复(B)
   
    民革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在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控制黎母山小水电站无序修建的建议》的提案(第0033号)收悉。十分感谢对我省小水电开发建设及其对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注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黎母山地区水电建设有关情况说明。
    目前黎母山地区已建成的水电站有5宗,具体为:大丰农场一、二、三级电站(大丰农场七、八十年代兴建,装机容量同为640千瓦,属当时的海南农垦总局自批、自建和自管);天河二级电站(属林场八十年代兴建,装机容量320千瓦,属当时的林业部门自批、自建和自管);银河电站装机容量2500千瓦,为省电网公司职工于2005年集资兴建,属未经批准兴建电站,我局曾经查处并通报全省,责令其整改及补办相关手续。目前黎母山地区在建的水电站有1宗,即吊灯岭水电站,装机容量6400千瓦,属省级核准项目,该项目已在省级各部门办理有关环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核准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其手续是完备的。此外,黎母山地区计划建设的项目有黎母庙、三河口、天河一级3宗电站,按分级管理属县里核准项目,其中,黎母庙、三河口两电站已办理环评手续,现正在办理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核准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目前,3宗水电站均未开工建设。
    黎母山区已建电站,由于历史的原因,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管理农垦及林业管辖范围内的建设水电项目。2000年我省机构改革后,我省小水电建设归口水行业部门管理,我省小水电的开发建设已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轨道,所有要开发建设的水电项目,均需按照省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再经有关市县确定项目业主后,需经水电开发规划审查,符合规划的项目方能办理有关环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核准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等手续。
    二、国家对农村水电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可再生能源主要有: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及海洋能等,目前可再生能源中以水电的开发技术最为成熟,水能占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比重在99%以上,其他的可再生能源尚处于初步推广或开发阶段。2007年9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能源[2007]2174号文印发了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中指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义:“1、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2、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3、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4、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就业的重要选择。”同时,该规划在重点发展领域更是明确指出了我国小水电发展的具体目标“在水能资源丰富地区,结合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需要,加快开发小水电资源。到201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9亿千瓦,其中,大中型水电1.2亿千瓦,小水电5000万千瓦;到202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3亿千瓦,其中,大中型水电2.25亿千瓦,小水电7500万千瓦。” 温家宝总理曾明确指示:“小水电开发应该确定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其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结合起来,走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可见,水能资源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小水电是国家政策鼓励的。
    三、我省小水电开发建设过程中需办理以下的行政许可手续。
    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河流流域开发规划通过审查后,由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主要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由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核准申请。
    根据有关民族自治县条例,我省小水电项目业主由各市县政府批准,省水务局不参与。
    四、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关系。
    在水电开发建设中要遵循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方针。水电开发有个过程,工程需要动土、开挖,需要占用会给原来的环境带来一定的改变,通过采取相关的环保及水保措施,一旦开发完成后,它会形成新的环境,而且这个新的环境会比以前的环境更好。小水电属清洁可再生的绿色能源,这在国内国际上已形成共识,因为水力发电实际上是由水能(动能和势能)通过水轮机转换为机械能,再由发电机转换为电能,其间,不消耗水量,也不污染水体。农村水电作为清洁能源的一部分,也显示了可观的环保效益。2001年至2006年,我国农村水电所发电量相当于减少2.8亿吨标准煤供应,减排7亿多吨二氧化碳、500万吨二氧化硫。2006年,农村水电所发电量相当于减少5565万吨标准煤供应,减排1.39亿吨二氧化碳、97.4万吨二氧化硫。
    五、水电开发与其他用水的关系。
    水电开发项目,在环评时,为避免河流断流和维护河流生命健康,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生态基流,同时,在水资源论证时,要在扣除其他(如农业灌溉、工业、生活等)用水后,剩余的水量方可用于发电,因此 ,水电开发是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利用要求的,也是符合海南建设生态省要求的。
    六、我省小水电开发存在的的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近年来,我省小水电开发,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中部山区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山区县域经济的发展。但在水电建设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市县对本地区小水电工程建设监管不力,“四无”水电站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重视不够,水能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有的未经批准提前动工,在建设中不履行工程建设“四制”规定;有的未经验收擅自投产发电。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也会使生态环境受到一定的破坏。
    针对小水电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我省小水电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小水电的科学有序开发,我们将加强以安全监管为核心的农村水电行业管理工作。清理整顿“四无”水电站,以查处重大安全事故为突破口,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以小水电工程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和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实现水能资源有序、有偿开发。要从过去过分强调水头的有效利用,转变为在注重水能资源开发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生态与环境的不利影响,维护河流健康生命。要高度重视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社会参与的监管体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制,促进我省小水电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水电项目开发管理,我局于2007年9月行文请示省政府,建议由省发改厅牵头,省水务局、省国土环资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参加,制定《海南省小水电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2008年5月29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人:海南省水务局建设与管理处,邱小庄
    联系电话:65339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