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提案
案  由: 关于重点扶持由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业行业协会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5-1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农业厅
2008年5月28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重点扶持由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业行业协会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B
   
    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30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重点扶持由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业行业协会来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全国正式实施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很好,至2008年4月底,全省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368家。目前全省18个市县中,除了五指山市外,17个市县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陆续成立,海口市独占鳌头,已成立了165家,占全省的45.7%。五指山市经过筹备,将于5月份成立水满茶、苦丁茶、灵芝种植等3家合作社。
    由于合作社的成立在我省还处于初始阶段,规模大小不一,有些合作社只有5名社员,相当多的合作社社员不超过20人,成员在100人以上的合作社为数不多。这都是发展过程中正常的现象。合作社规模扩大、规范经营有一个逐步发展及成熟的过程。为了促进合作社的成立、发展壮大、规范经营,省农业厅除了在2007年举行三次规模较大的学习宣传法律活动外,2008年5月份计划在文昌市、儋州市等6个产业发展较好的市县再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培训,培训对象为乡镇、村委会干部、合作社负责人。农业厅农经处派员给基层干部授课。加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后劲,夯实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规范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及内部管理等。完成省领导提出的今年我省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250家的要求。逐步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有5个农民成员以上就可以申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5个以上至20个成员以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一家企业、事业单位或协会作为单位社员加入合作社,20个成员以上的合作社可以有5%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协会作为单位社员加入合作社,并且经合作社成员选举,可以担任合作社法人。因此,我们大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涉农事业单位,如供销、渔业、农机、农技、热作、畜牧等事业单位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对于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增强合作社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拓宽合作社的视野,提高合作社社员的经营管理和种植水平等,都会起到很大的带动作用。目前全省由龙头企业带动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0多家。我们将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各种机会继续进行法律宣传,让广大农业龙头企业、涉农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进一步加深领会法律精神,努力带头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在村委会一级成立的经济合作联社及在村小组一级成立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区别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也称作区域性合作社或区域性经济组织。没有成立区域性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小组或村委会。农村集体土地由上述经济组织或村小组、村委会进行管理和经营。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畴,具体来讲,就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就是农村承包经营体制不变,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民承包集体土地经营,各种技术服务、产品销售、加工服务、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等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不涉及目前实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体制及管理体系。
    四、要继续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全国正式实施,为了鼓励农民成立合作社,海口市农业局采取措施,宣布在2007年9月30日,在工商部门正式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一家补贴3000元启动经费。三亚市农业局扶持力度较大,对2007年9月底前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补助5万元作为设计包装及创品牌使用。2007年,三亚市财政部门安排5000万元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设施农业。2008年,省农业厅从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60万元支持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培训。省农业厅安排的产业化资金、畜牧发展资金都开始向合作社倾斜。为了鼓励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行为,省农业厅起草了《海南省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代拟稿)及《海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省人大办公厅已将实施办法草案列入2008年“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省农业厅2008年将安排人力在省内外开展调研活动,提出立法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即向省人大提出立法申请。争取早日通过有关法律,制订优惠措施,促进我省有关涉农事业单位、农业龙头企业、台商企业、行业协会等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标准化工作更上一层楼。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我省农产品“两进、两出”工作向前发展,真正实现建成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目标。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农业厅 吴岳海。
    联系电话:6530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