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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4-09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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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012号提案的答复(D)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率过高,征收难的问题。为了控制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负担水平,国务院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水平作了原则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费率一般不超过20%,职工个人费率逐步提高到8%;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一般为6%左右,职工个人为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为2%,职工个人按1%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府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确定,这两项保险企业负担水平一般不超过2%,职工个人不缴费。
    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缴费比例是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是本人月实际工资的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由个体工商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缴费比例是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费比例是本人月实际工资的2%。失业保险基金的单位缴费比例是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是本人月实际工资的1%。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至1.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考虑参保人承受能力、基金承受能力、政府负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制定的。按照我省规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的实发工资总额确定。从2008年1月起,我省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从而扩大了参保人员的缴费空间,目的是使更多的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因此,实际工资水平较高的群体,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较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相对偏高;反之,实际工资水平较低的群体,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较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相对偏低。故而,不宜实行社会保险费差别费率。
    二、关于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和投资单一的问题。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每年社保工作的重点。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经济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工作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根据我国当前的政策,省及省以下的社会保障基金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而一段时期以来,我国银行和国债利率都较低,目前银行利率已经低于通货膨胀率。在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资金事实上正在贬值。这使我国本来就严峻的社保资金形势更加严峻。另一方面,省及省以下的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的话,安全性也难以保障。因此,要想实现基金的保值升值,必须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层次,由中央一级进行统筹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一是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这是主渠道;二是中央财政的投入,每年央财对我省的转移支付额在十个亿以上,才能使我省的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发展;三是地方财政的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底在地方财政。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支柱。各类企业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权,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社会政策。我们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求,根据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操作方法,不断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感谢贵委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一处
    联系人:龙小敏 电话:65200932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