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提案
案  由: 关于叫停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民办的提案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8-05-1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08年9月11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对政协海南省五届一次会议第0009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关于叫停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民办》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海南实验中学和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都有它们特定的办学背景。海南实验中学原是海南中学初中部。1999年,根据当时要高、初中分离办学,扩大高中办学规模的指导思想,该校实施高、初中分离。当时考虑,初中分离后若继续实行公办,按照现行义务教育政策,只能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其它市县的学生将无法进入该校就读,会有意见;若是停办,那么,全省人民多年努力创造的优质教育资源将消失。海南中学经过比较,并经省长办公会议同意, 从2000年秋季开始对原初中进行“国有民办,整体承办”的办学形式,实行自主招生,收费上学。改制后的初中部由海南中学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教师。学生的收费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学校收入除部分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和正常办公经费外,主要用于学校建设。从2002年秋季起,省财政不再拨给海南中学初中部教育经费。2002年6月,海南中学初中部搬至新址,与高中部相对独立。该初中部2004年经教育厅批准更名为“海南实验中学”。
    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是由海南华侨中学(隶属海口市管辖)贷款举办,实行收费入学、靠收费还贷的学校。初中部与海南侨中高中部分离,位于海口市西海岸,实行“国家所有,学校承办”的体制,校产全部属于国家,教育教学工作由海南华侨中学负责,校长由海南华侨中学一名副校长兼任,教师属于事业编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学校收费全部上缴,再由海口市财政部门返还学校用于办学。
    近年来,按照国家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要求,省教育厅在2004年作出《关于海南中学初中部改制办学问题的若干意见》(琼教〔2004〕89号)的基础上,2005年3月又分别对规范以上两所学校的办学行为作出原则意见,并分别将意见发给海南中学和送海口市人民政府。意见如下:
    一、规范海南实验中学办学行为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意见
    1.落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要为: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和学校自身机构;董事会和学校机构分别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开展办学和管理活动。
    2.落实“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海南实验中学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办学收入、办学费用严格实行独立核算;一切财务来往按照独立法人、独立经济实体的会计制度运行。
    3.海南中学和海南实验中学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界定海南实验中学的资产权属和债权债务主体;及时对学校还贷、办学收益分配作出明确的要求,并尽可能缩短还贷年限;学校办学收益为国有资产,办学收益的使用要接受省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管。
    以上三个方面的工作,已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4.鉴于海南实验中学是国有资产投入办学,学校对学生的收费标准,由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原则的要求和根据学校还贷的实际情况制定。
    5.在按计划还清办学贷款债务后,作为国有资产的海南实验中学,我厅建议由政府财政拨给办学运行经费回归办公立普通高中。
    二、给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办学行为的原则意见
    1.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是公立的海南华侨中学的一部分,不属于民办学校。但由于采取的是学校贷款政府贴息的办法办学,学校背负着沉重的贷款债务,为了使学校稳定健康发展,逐步化解贷款办学形成的债务,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可在按计划还贷(9年)期间对学生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由海口市政府作出意见,报经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2.建议海口市政府加大对海南华侨中学还贷的支持力度,争取缩短还贷期限。还贷完成后,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实行公办学校的收费。
    3.为了防止出现义务教育阶段大量学生高收费上学的状况,建议市政府今后不再批准公办学校举办高收费上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对上述两所学校的管理,现都正在按照以上原则意见进行。省教育部门、各有关部门,已经严格对这些学校的收费标准、办学收入使用等进行管理。对存在的一些尚未规范的方面,也正在进一步采取措施,以保证原则意见的落实。贵委所提的建议,省有关部门在今后的规范管理中,将继续认真研究吸收,以保证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贵委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冯浩;电话:6532453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