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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加大我省珊瑚礁保护力度的几点建议 庄琼菊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7-02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渔业厅
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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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我省珊瑚礁保护力度的几点建议 庄琼菊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186号的答复
   
    庄琼菊委员:
    你在省政协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我省珊瑚礁保护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珊瑚礁是我省最富特色的典型生态系统,生态保护价值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识,其保护意义也获得广泛认同。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关注珊瑚礁、研究珊瑚礁,加入保护珊瑚礁的行列。你对保护珊瑚礁资源所提出的4点建议,我们非常重视,将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认真考虑你的建议。
    因珊瑚礁的重要生态地位,历年来一直是我省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工作重点之一。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海洋保护的意识尚未得到普遍性的提高,部分珊瑚礁资源受到了人类活动的干扰和破坏,对我省海洋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形成了不可忽视的威胁。
    对于这种情况,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开展相关的管理工作。近几年来,针对我省珊瑚礁资源的保护工作主要在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颁布实施《海南省珊瑚礁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为海洋生态保护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坚持开展对群众的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求在我省海域从事捕捞、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和群众不要进行采挖珊瑚、贝类等破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三是利用我省各级海洋监察执法队伍,开展打击破坏珊瑚礁资源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四是在我省海南岛东部沿海和西沙群岛海域设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对这两个区域的珊瑚礁及生态状况进行科学调查和监测,为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这些工作对我省海域的珊瑚礁保护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而建立保护区是目前我国保护生态的各种方式中见效最快、保护最有力的方式。根据保护区的有关规定,保护区的建立须进行相关的科学考察和总体规划,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是否符合建立保护区的条件,经论证后按程序进行申报。建立自然保护区涉及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边界、面积、土地权属、海域使用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近年来,我厅正在积极开展工作,通过省政府向国家申报,争取将我省的省级西、南、中沙海洋保护区升级为国家级海洋生态保护区,其保护对象包括珊瑚礁、鱼类等重要海洋生物资源及其相关的海域、岛礁生态环境。
    为此,目前我厅正在积极开展对拟建西沙群岛海洋生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申报书、拟建保护区调查报告、保护区总体规划等相关申报材料已经完成,并已经报送省政府,即将组织专家评审。同时,我厅正在组织开展对西沙群岛海域海洋生态状况的监控调查。
    我们将根据您的提案建议,在抓紧开展西沙群岛海洋生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的同时,我们将继续根据《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严格抓好包括西沙群岛海域在内的全省珊瑚礁保护工作,打击破坏珊瑚礁的违法行为,遏制珊瑚礁的人为因素退化趋势,保护好我省的珊瑚礁生态资源。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陈文群
    联系电话:6533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