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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海口市城市规划的几点建议 邢增仪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海口市
20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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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城市规划的几点建议 邢增仪
对政协海南省四届五次会议
    第0124号提案的答复
   
    邢增仪委员:
    《关于海口市城市规划的几点建议》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诸多问题确是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市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希望逐步改善的问题。
    一、关于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失去调控作用,规划缺乏连续性和严肃性问题
    这种“规划失效”主要原因于行政干预过多,规划无法维持其严肃性。为此,我市开展了“阳光规划”工程、出台了《规划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制定有效的行政监督措施,增强公众参与度,杜绝随意改动规划的可能性。
    二、关于增强规划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问题
    城市规划是一个多学科的复杂的知识体系。没有多学科专家的参与,没有广大群众的意见反馈要求,规划难免不脱离实际,不脱离广大市民的要求。为推进城市管理创新,建立政令畅通、运行规范、统一协调、快捷高效的城市管理新体制,2006年我市成立了海口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重点项目进行审批。规划委员会成员中专家委员所占比例必须超过常设委员人数,规划委员会予以专家委员及市民代表表决权,并且充分听取和吸收各委员及市民代表的意见,保证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科学性。
    三、关于成片开发与旧城改造问题
    为加快我市城市旧区及城中村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我市正在起草《关于加快我市旧城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决定》,并成立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负责审定城市旧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区和成员单位的工作。城市旧区及城中村改造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政府将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进行旧城改造工作。
    四、关于两年不开发的闲置土地依法收回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七条等法律条文,对于收回闲置建设用地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以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收回闲置建设用地,目的是促进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用地单位对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重要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二条对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有明确规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随意调整。
    提案中提出的建议促进了我市的规划管理工作,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吸取和不断借鉴改进。
   
    此复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联 系 人:陈军
    联系电话:6670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