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提案
案  由: 关于妥善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建议 洪大华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4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4年6月17日
详细查看
关闭
B
    洪大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993年10月1日,国家在总结1956年、1985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了第三次改革,建立了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的是职级工资制,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职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是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制,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津贴(活工资)两部分组成,津贴比例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经费来源渠道确定,如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津贴比例为工资构成的30%、部分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津贴比例为工资构成的40%、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津贴比例为工资构成的40%—50%。事业单位现行的这一工资制度,其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分别比部分预算管理、自收自支单位的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低于16.7%、27.3%,这是事实。今后,政府应对不同经费渠道及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进行工资管理方式,一是继续执行国家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二是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部分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当年财政拨人员工资比上年减少达到一定比例的,津贴比例可相应提高,这样既减轻政府的财力负担,又提高了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缩小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差距。三是,随着我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即事业单位职工全员聘用制的实施),我厅将拟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届时,事业单位可在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根据工作人员所在岗位的职责、完成工作的数量与质量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充分发挥工资的调节、激励机制,推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的发展。
    感谢您对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联系人:洪朝坤
    联系电话:6534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