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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在我省高校进行防止学术腐败的制度建设的一项建议 刘平量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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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政协四届委员会五次会议第0231号提案的答复
B
   
    琼教提[2007]第21号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委员会五次会议第0231号提案的答复
   
    刘平量委员:
    您《关于在我省高校进行防止学术腐败的制度建议的一项建议》(第0231号)提案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您给我省高校防止学术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现就您提案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您提案中提及的关于学术腐败方面的现象,在我国确实普遍存在,我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果这些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话将不利于我省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不利于提高我省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并最终影响我省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厅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对学术腐败的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
    二、作为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我厅有责任和义务在防止学术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有所作为,已在或正在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第一,依据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我厅就学术道德建设有关问题作了要求,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第二,明确制定高校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适当分离的制度。如《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重点(扶持)学科责任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对省级重点学科责任教授的选聘条件第三条明确规定:“不担任高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第二批重点学科责任教授选聘实际操作中确实严格按这一要求来做。第三,拟建立高校专家队伍数据库,在严格入选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专家队伍面,在各种评估或评审中尽可能考虑非行政领导专家的参与率,从而避免不公正评价的可能性。第四,加强学校行政队伍建设,使其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各种学术性评价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第五,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项目立项、成果奖励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和专家信誉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第六,建立学术监督和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增加学术性评审、评估等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我厅希望通过以上措施能有效防止高校学术腐败现象的滋生,努力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使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人: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冯浩;电话:65342716)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