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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对海南所有工程质量建立终身追究责任制度的建议 曾宪云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住建厅
200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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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所有工程质量建立终身追究责任制度的建议 曾宪云

   
   
    A
    海南省建设厅
    对省政协四届五次会议0223号提案的答复
   
   
    曾宪云委员:
    您关于对海南所有工程质量建立终身追究责任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提案中,您对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看法。我们将根据提案的意见,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关于对海南所有工程质量建立终身追究责任制度的建议,这是一项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建设工程只有建立层层质量责任制度,特别是终身质量负责制,使建设工程各方质量主体的行为得以规范,工程质量才有可靠保证。为此,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范了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质量责任等有关规定的罚则。特别是《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规定了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明确规定了在从事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不管调动工作到那里,不管你已退休离开了工作单位,只要你在工程建设中违反了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都将进行追溯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所有建设工程质量都要承担一辈子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从2000年1月30日起,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已经实行终身责任制。海南省也一直在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凡是从事建设工程的有关人员,只要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我省都将依法进行处理。
    《条例》中同时规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的违规行为都将进行处罚。工程竣工后对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将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之后经认可方能进行备案使用。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如屋面及防水工程保修期5年,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将处以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省虽然多年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但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也确实令人担忧。我们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水平。感谢您对建设工程工作的支持。社会参与监督有助于建设企业的质量文化,形成工程质量人人有责的局面,它是专业管理部门以外的一支不可忽视的质量管理力量,欢迎您随时向我们提出宝贵的建议。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赵文川
    电 话:13322006072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办公室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