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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在我省高校实行行政管理经费预算、决算审查和公开、公示制度的提案 刘平量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0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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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海南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6号提案的答复
琼教提〔2007〕48 号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对政协海南省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6号提案的答复
    刘平量等委员:
    你们《关于在我省高校实行行政管理经费预算、决算审查和公开、公示制度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已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教育的关心和支持,现就你们的《提案》回复如下:
    《提案》中所提到的问题实际上是高校行政经费的内部管理问题,而要管理好一所高校的行政经费,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有效与否是关键;当然,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和配合也非常重要。
    能对高校行政经费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单位主要是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比如省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监察厅,还有省人大、省政协和纪检部门。实行会计委派制就是想从源头上、从会计核算上监督和防止和杜绝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贪污腐败行为。而我厅要求各高校要进行校务公开和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督导,也是对高校行政经费管理的外部监督。从《提案》中所列的现象来看,政府部门对高校行政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力度还不够,应继续加强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一些监督检查措施、方法、程序、条款制度化。另外,要真正管理好高校的行政经费,高校的内控制度设置的有效与否是关键。《提案》中所提建议1、2、3就是内控制度的表现形式。内控制度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管理制度,是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由于内控制度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因此内部控制的主体只能是单位内部人员,尽管外部的监督检查发挥监督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但并不承担设计和具体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只能属于影响单位内部控制系统运行的环境因素。高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实施主体只能是高校本身。《提案》中所提建议非常中肯,也很有建设性,我们将督促学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按照《提案》中所提建议,建立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机制,把学校的经费管好用好。
    再一次感谢委员们对我省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海南省教育厅冯浩,电话:6534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