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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彻底清理并尽快废止涉及闲置建设用地等过期的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 刘毅恒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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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彻底清理并尽快废止涉及闲置建设用地等过期的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 刘毅恒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185号提案的答复
   
    刘毅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彻底清理并尽快废止涉及闲置建设用地等过期的地方政府规章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对于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项目,只有在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能转让。但是对于属于成片开发的土地,该法只是规定在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就可以转让。根据这一规定,成片土地的开发商转让的土地往往仅是完成了土地平整以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建设的空地,土地受让人取得这些空地后,如果不进行投资开发,就会造成土地的闲置浪费。我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泡沫中闲置的大量土地,就属于这类土地。针对这些特殊情况,为了盘活闲置土地资产,促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土地的开发利用,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不能无偿收回的前提下,省政府2001年制订《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明确对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可以无偿收回。这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没有冲突的,同时也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的。
    此外,这一规定与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里的“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包括转让方式,但是转让也是一种有偿使用方式,因此可以理解为包括转让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没有与上位法冲突,也没有违背上位法的原则。
    二、关于市县政府核发换地权益书的问题
    为了加快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闲置土地工作进度,2000年10月,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议定:授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核准换地权益书的有效性,市县负责对换地权益书的审核、签发,并将审核、签发结果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2000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核发换地权益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3]130号文),进一步明确规定:省政府为换地权益书的核准机关,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空白换地权益书印制的有效性进行核准,加盖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印章;经核准盖章的的换地权益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府依法填写签发。现在各市县人民政府府和我厅都是按上述规定程序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因此,市县政府按上述规定,核发换地权益书是得到了省政府委托授权的,没有违反程序。
    三、关于换地权益书不能异地抵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因为《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并没有对这个问题予以规定,而且考虑到如果规定市县政府可以收回其他市县政府签发的换地权益书,会引起海口、三亚等房地产市场相对活跃的市县政府大量接受其他市县的换地权益书,使得这些市县政府承担了其他市县政府的债务,这对接收债务的市县政府是不公平的。因此,省政府2006年1月26日颁布的《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在签发换地权益书的市、县、自治县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以换地权益书向政府等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同时,该办法明确规定市县政府对有关当事人以本市县核发的换地权益书抵交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拒收;拒收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这些规定对换地权益书的流转与回收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关于《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等规定的适用效力问题
    我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经历了房地产泡沫后,大量房地产积压,造成大量土地闲置浪费。199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同意后,印发了由省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共同上报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要求我省全面清理、加快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经济环境。为了贯彻国务院的上述要求,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2001年,省政府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实际,制订了《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因为在起草该规定时,我们认为积压房地产的处置试点工作是阶段性的,因此在该规定的时间效力问题上,写明“在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
    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何时结束,目前确实难以确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对我省的处置积压房地产试点工作至今也没有明确宣布已经结束。随着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的开展,我们
    认为积压房地产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是与土地出让、土地利用工作相随相伴的,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也具有长期适用的必要性。因此,我们将根据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提请省政府就该规定的效力问题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五、对您提出的关于《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等规定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进行清理、核实,对确实属于违反上位法或已不适应我省闲置土地处置管理需要的内容,我们将依法向省政府提出修改的意见。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联 系 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政策法规处 王保汉
    联系电话:65236046
    抄 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