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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制定、颁布和实施《海南省中医药条例》的建议 张海山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0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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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颁布和实施《海南省中医药条例》的建议 张海山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0136号提案的答复


 


张海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海南省中医条例》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中医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所提建设,现答复如下:


    一、早在2002年政协海南省委员会教科文工体委员就提出制定《海南省中医条例》依法保护和促进我省中医事业发展的建议,当时委员们在提案中通过分析我省中医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急需中医立法,并向省人大、省政府强烈呼吁,对我省中医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鼓励和支持。


    二、鉴于当年全国已有21个省、市、自治区经省人大颁布了《发展中医条例》。各地《条例》颁布实施后,为各省市发展中医事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对加强中医行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督体系,规范行业行为,开创依法振兴中医工作的新局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譬如,《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是全国最早颁布的一部中医地方性法规,19957月《条例》正式实施后,引起云南省社会各界对中医事业的广泛关注,不但提高了中医药行业的社会地位,鼓舞了中医药工作者的士气,也引起各级政府对中医事业的重视。1996年底,云南省政府主持召开发展中医药大会,动员全省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医药政策,不但按《条例》的要求把中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对中医药事业费的投入也明显增加,中医机构建设的步伐加快;《条例》实施后仅3年时间,云南省中医医院职工就由8035人发展到9972人,业务用房由26万平方米发展到3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由2.1亿元增加到4.29亿元,医疗设备值由6239万元增加到13469万元,业务收入由1.9亿元增加到4.17亿元,使我们看到有了法律的保驾护航,中医药事业发展前景非常光明,发展空间十分广阔。由此我们深刻地体会到,中医药立法势在必行,出台《海南省发展中医条例》,不仅能大大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也将为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做出贡献。


    三、在委员们的呼吁和促进下,《海南省中医条例》已被省法制局列为2002年立法预研项目,将作为政府规章颁布。为了使《条例》更切合海南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我厅起草小组对原先起草的《条例》又进行了反复修改。经多方征求意见,广泛参照外省《条例》,几经讨论,反复推敲,认为我省中医目前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上的因素,也有工作中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如何发展的问题,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能彻底改变我省中医工作的现状,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因此,将名称由《海南省中医条例》改为《海南省发展中医条例》,并于2002年底将修改稿报送省法制局。我厅多次会同省法制局,采取组织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对《海南省发展中医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开展立法预研等各项工作。到了2003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出台,全国中医药行业从2003101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我省的中医条例暂缓办理。


四、海南省中医药事业是在贯彻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发展起来的,至今全省有中医医院18家,床位1153张,卫生技术人员1511人,其中:中医执业医师194人。但由于我省起步晚、起点低、基础差、底子薄等诸多原因,我省中医事业发展尚处于全国落后水平。从2003年开始,国家财政、省财政加大了对我省中医药事业的投入,1997年省财政对中医事业费投入为30万元,到2006年增加到150万元;1997年国家财政投入为70万元,到2006年投入近1800万元。这对改善我省中医机构的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才培养、专科专病建设等,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省中医事业发展与八十年代相比,确实是上了一个新台阶。


我们坚信,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已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并形成振兴中医的有利时机,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只要我们满怀信心,克服困难,扎实工作,我省的中医药事业将得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维护我省各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〇〇七年五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