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娟委员: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给予黎族文化产业税收减免的建议”的提案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目前国家对从事黎锦或相关行业经营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照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减税、免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决定。因此,我局无权自行对经营销售黎锦作出减免税规定。
此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法规处
联 系 人:孟冬青
联系电话:66509312
抄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