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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我省场乡土地纠纷问题及对策 民革海南省委员会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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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场乡土地纠纷问题及对策 民革海南省委员会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党派团体提案第0073号的答复
   
    民革海南省委员会:
    您委关于“我省场社土地纠纷问题及对策”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委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对策很好,对解决我省场乡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解决场乡土地纠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对于您委提出的建议,近年来我们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了一批依法确权与让利于民、适当调整场乡土地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解决了大量的场乡土地纠纷。1999年颁布施行的省政府第126号令《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部队使用至今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属于现使用者。”。根据该条规定,对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前,农场周边农民集体越界使用至今的国有土地,可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近年来,我厅又先后印发了《关于国有农场、国有未利用地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意见》(琼土环资地籍字[2003]22号)、《关于妥善处理争议土地界线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4]5号)、《关于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场社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土环资籍字[2005]19号)和《关于场社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5]22号)等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性文件在处理场乡土地问题上,都体现了向农村的政策性倾斜和适当调整场乡土地。如,《关于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4]8号)规定:“根据历史档案资料,依法确认国有农、林场土地使用权,但周边农村农民越界使用的,现使用者确实一时难于退还的,必须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才能继续使用土地,农场承认现使用者的承包经营权;农场对农民承包遵循企业向农民让利的原则,采取不高于农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标准的优惠政策。”又如,《关于场社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5]22号)规定:“对于农民集体使用农场批准规划范围的土地,可依据1982年5月14日以后最接近时点的航片进行判读确认”。由于我省可使用1982年5月14日以后最接近时点的航片是1986年航摄的,与1982年5月14日的政策时点相距近四年,有利于将农村使用农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给农村。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至2005年底,从国有农场原规划用地范围内调整土地给周边农村等484311.73亩。其中依法确给周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271994.33亩,依法确定给周边农民国有土地使用权140262.6亩,其他情况调整的土地45673.8亩,承包给周边农民使用的土地26381亩。通过调整这些土地,有效地缓解了农村用地紧缺的矛盾,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维护了社会稳定。如果要进一步采取行政手段将其他农垦农场土地调整给周边农民,关系到农垦事业发展的大局,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影响深远,下一步我厅将与农垦总局共同研究,提出可行性意见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在新的政策措施出台之前,我们认为要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不应有超出法律之外的过激行为。对于土地确实极少的个别村庄,可采取与农场充分协商后,承包给农民,其他不宜大规模要求农场把土地承包给农民。
    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一)我厅将抽调得力干部组成专门队伍,负责调处农场跨市县非林地权属纠纷和指导市县开展农场市县内的非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具体工作,实行“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狠抓落实,同时各农场、各市县、各乡镇也相应成立工作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场乡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对不能按时完成本市县农场非林地权属纠纷调处任务的市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问责。对不能完成农场跨市县非林地权属纠纷调处任务的各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三)巩固完善农场土地确权与纠纷调处成果。组织各市县局对农场土地确权成果做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四)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预防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工作体制和机制,逐步减少土地权属纠纷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稳定。
    (五)完善配套法规。积极配合《海南省土地权属确认与纠纷调处条例》的审查修改工作,争取尽快出台,为纠纷调处工作提供完备、系统、精准的法律依据。
    (六)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向农场和周边农村的干部群众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解剖土地权属纠纷典型案例,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用地以及保护自身土地权益的能力。
    (七)千方百计保证农民拥有足够的土地使用权,减轻土地资源需求紧张的压力。努力探索各种途径解决农民的用地困难问题。其一是由政府出面组织、各部门积极配合,聘请高水平的研究机构,全面调查和评估我省土地资源配置问题,努力协调国有农场、林场及部队等单位将闲置空闲土地调整划转或低价承包给周边缺地农民使用。其二是由政府出资帮助缺地、少地的农民集体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提高土地产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应向用地困难农民倾斜。其三是通过提供信息、组织就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支持引导农村富裕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减轻农村土地资源的压力。
    谢谢您委对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地籍管理处 王文秀
    联系电话:6523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