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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议省政府关心国有企业退休干部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 裴行荣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4-05-13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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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裴行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省政府关心国有企业退休干部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你所反映的欠费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时,要先由个人垫付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没有硬性规定要补缴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是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如养老保险费拖欠,本人在退休计发养老金时待遇会有得大的影响,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政策规定了这部分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由个人补缴在职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但同时规定了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个人有权要求单位补偿。
    关于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要与本单位在职人员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挂钩。但同时规定了对确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的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医疗救助,我省的社会医疗救助方案已报送省政府,待批准后实施。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联系人:吴波 电话:6536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