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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设立宗教工作专项经费的建议 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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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宗教工作专项经费的建议 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第0059号提案的答复(A)
   
    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设立宗教工作专项经费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关于宗教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民族、宗教无小事,做好宗教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省财政历来对宗教工作都给予大力支持,高度重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宗教事务管理是省民族宗教事务厅主要的工作职责之一,其工作经费省财政每年都列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安排的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单位人员编制数及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这是维持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的工作经费。省民宗厅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按一类三档一级的预算定额标准安排,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适用同一类档级标准;二是根据单位开展专项工作需要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2005-2007年省财政根据省民宗厅申报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结合省级财力,安排省民宗厅涉及宗教工作的项目经费计102.3万元,年均增长20.7%,其中2007年安排42.16万元,比上年增长35.13%。上述经费安排,确保了该部门宗教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关于省宗教工作专项经费问题。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要求,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如上所述,省民宗厅年度部门经费预算,除按人员编制数和适用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外,还根据其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数,结合财力审核安排了项目支出预算,即提案中要求解决的宗教团体办公经费、宗教业务活动费、宗教工作干部培训费等各项宗教工作经费已列入该部门年度预算,不宜再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今后,省民宗厅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可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将结合财力予以考虑,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支持力度。
    三、关于提案中要求解决的宗教团体住会人员补贴费、5个宗教教职人员480人生活困难补贴费及全省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培训费、办公场所经费等问题,现说明如下:
    (一)除列入省级财政供养范围的编制内人员外,任何单位、社团组织的编外或自筹人员省财政一概不予安排经费。按党的宗教政策,爱国宗教团体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省级宗教协会除纳入政府编制管理的人员由省财政供养外,其余人员的生活、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等活动应以自养为原则,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二)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省财政每年都列入省民宗厅年度部门预算适当安排了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对宗教教职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0元,目前国家及我省均没有出台此方面的政策依据。对于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宗教教职人员,可按规定向当地政府申请低保补助。
    (三)根据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结合省级财力,在2007年省统战部、省民宗厅年度部门预算中,已适当安排了宗教人士、教职人员培训费。各级宗教工作部门人员培训,除省民宗厅统一组织的干部业务培训外,市县、乡镇宗教干部培训经费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市县宗教局可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四)为帮助解决宗教协会办公用房困难,省财政在省民宗厅部门预算中已安排了宗教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对于要求安排办公用房购置费,省民宗厅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可向省财政厅提出申报,省财政将结合财力统筹考虑。
    感谢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财政厅、麦旭
    联系电话:6853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