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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尽快立法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建议 吴士存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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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立法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建议 吴士存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五次会议委员提案
    第0028号的答复
   
    吴士存委员:
    您提出《关于尽快立法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省“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立法进展情况
    关于我省立法消除“白色污染”问题, 省政府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消除白色污染的决定》,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餐具等。但是,因该决定属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相关的具体处罚条款,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白色污染”问题。为更好地保护我省的生态环境,从根本上消除“白色污染”问题,2005年,省法制办和我厅联合举行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立法听证会后,又前往已在这方面率先立法的云南大理、丽江、迪庆自治州及西藏拉萨市等地进行了立法前期调研。2006年,省人大和省政府正式将《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餐具管理规定》列入当年立法预研项目,我厅作为主要起草部门按要求抓紧开展了相关的立法成本效益调研,并于2006年11月,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海南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管理规定〉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报告》。2007年4月,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安排,我厅在开展了大量相关调研工作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完成了《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餐具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草拟和上报送审工作。据了解,省法制办主任会议已审议并通过了《送审稿》,近日将报省政府,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关于提案建议内容的采纳情况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五点立法建议,第1、2、4、5点均已在《送审稿》中得以体现。
    在此要说明的是,《送审稿》虽然对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餐具不再有“可降解和不可降解”之分,但《送审稿》第二条规定了“生活中使用的食品保鲜袋;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保护农产品生长的包装袋;生产企业在生产食品、衣服等产品时用于包装这些产品的塑料包装物”等三类塑料包装物不在禁止之列。这是基于经过详细而大量的调研以及开展相关经济与环境效益分析和论证后,得出这三类塑料包装物在数量和回收难度上并不是造成我省“白色污染”的主因而做出的选择。
    另要说明的是,您在建议第3点中提到“通过立法提高厂家制造和销售、消费者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成本”问题,《送审稿》第三条已做出了“在本省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提供一次性塑料袋及一次性塑料餐具”的规定,因该条已“全面”禁止,而在后面条款中若再提及“通过立法提高塑料制品成本”的问题,实属不必。
    感谢您对我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政策法规处 符史强
    联系电话:65236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