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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维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犯的教育工作 高正霞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7-04-17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教育厅
200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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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南省政协四届委员会五次会议第0004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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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琼教提[2007]第30号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委员会五次会议第0004号提案的答复
   
    高正霞委员:
    您《关于维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犯的教育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府予以保障。”
    将未成年犯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建议很好,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是教育部门应尽的责任。我们教育行政部门将积极配合监狱、家庭、社区,组织做好未成年犯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术的传授工作。
    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都很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对未成年犯必须实行义务教育的规定和强化了政府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责任,我厅将会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由司法厅牵头,在深入研究《义务教育法》和调研江西、河南、湖南三省做法的基础上,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向省政府提出具体方案,由省政府统筹协调。对于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学习计划、课程设置、质量标准、师资配备、经费来源等问题,做起来难度大,耗时长,所以既要努力实现长远目标,又要有分步实施的阶段性成果。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争取将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谢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联系人: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冯浩,电话:65342716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