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多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土地政策恢复土地使用权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文昌市政府对您提案反映的情况比较重视,根据市领导的批示,文昌市政府办及时将该提案转市国土环资局进行核查。经核查,提案中提及的位于木兰港灯塔西南侧沿海地段的13块面积8.542公顷土地为海南秀山(香港)旅业公司用地,该地经原文昌县人民政府府分别于1991年7月8日、7月15日、11月15日和1992年1月5日以文府函[1991]117号、118号、120号、121号、122号、123号、192号、194号、195号、196号和文府函[1992]9号、12号、13号文有偿出让给该公司,作为兴建旅游及配套项目用地,同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期限为70年。
土地出让后,用地单位未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土地闲置已超过两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第(三)款“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1/3的。”之规定,文昌市国土环资局于2001年1月12日在《海南日报》上向该公司发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告知书》公告,2001年5月23日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依法无偿收回海南秀山(香港)旅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了该公司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研究,我们认为,依法回收逾期未开发土地,是市政府的职责所在。近年来,我市回收的闲置土地面广量多,其中许多涉及到华侨利益。提案要求重新恢复海南秀山(香港)旅业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充足。如单考虑海南秀山(香港)旅业公司利益,而恢复已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会引起其他已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及华侨的连琐反应,同时也增加闲置土地的处置压力和难度,不利于我市的开发建设。
文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相关服务。对我们工作存在的问题,敬请谅解并欢迎批评指正。
200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