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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重视扶持海南农垦安置归难侨农场发展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外办
20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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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视扶持海南农垦安置归难侨农场发展的建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琼侨函〔2006〕29号 签发人: 吴士存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四次会议
    委员提案第0309号的答复
   
    张平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重视扶持海南农垦安置归难侨农场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建投资问题。海南农垦农场为农业部的下属企业,其每年几千万元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直接归口农业部管理和下拨。海南省华侨农场原属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下属企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26号)下发后,华侨农场下放地方政府管理,我省华侨农场直属海南省政府管理。领导体制改变后,华侨农场基建投资渠道保持不变,即仍由国家财政部管理,拨款方式为财政部经省财政下拨各华侨农场。所以,国家对农垦农场、华侨农场都有基建投资,只是下拨的渠道、方式不同。基建投资的拨付体制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的,我省或我办都不能够单独改变。
    需要说明的是,基建投资主要是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你反映农垦81个归难侨安置点的生活条件差的问题,应由农垦总局从基建投资总额中安排资金解决。
    二、关于华侨农场事业费问题。国家财政部规定,华侨农场事业费是用于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科技推广、三引进工作、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费用。农垦农场不是华侨农场,它不享有华侨农场事业费的拨款。
    三、关于华侨事业费问题。按国家财政部规定,华侨事业费应主要用于接待安置、归侨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目前,华侨事业费仍按当年安置的归(难)侨人头数拨款,省农垦农场、省华侨农场都按照统一的标准发放,即每个归(难)侨每月7元,十年来未改变过,省农垦农场每年总计116万元。
    四、难民渠道的资金。联合国难民署、国务院安难办等印支难民管理部门每年仍有少量资金援助我省,主要是难民职业培训费、周转金和风灾、旱灾救灾款。省安难办在难民日常管理和资金分配方面均采取华侨农场与农垦农场同等对待的态度。培训费的合理使用使全省47个难民安置农场均受益;周转金按难民署要求的条件选择资金投放单位;救灾款则根据实际受灾情况酌情分配。
    五、关于“同等待遇”问题。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是管理全省归侨侨眷的职能部门,我们十分关心全省100万归侨、侨眷(包括省农垦的归侨侨眷)的生产生活。不论是省华侨农场、农垦农场的归难侨职工,还是安置在地方的归难侨职工,我们都同样关心。在制定政策、分配有关资金的问题上坚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尽可能考虑周全,使各方面满意。如2000年,针对省华侨农场、农垦农场、地方华侨农场归侨职工的养老问题,我办积极向国侨办和财政部反映情况,2001年财政部(财社[2001]134号)拨给我省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额补助资金3273万元,从200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280元。其中:安排海南农垦农场1906.4万元,省华侨农场1272.2万元,儋州地方华侨农场94.4万元。从而确保了安置在我省华侨农场、农垦农场、地方华侨农场的9741名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足额发放。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陈永楠、刘高
    联系电话:65393582、66772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