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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企[2006]268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296号提案的答复
刘宪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海南省扶持外贸出口专项资金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外贸企业的发展,虽然与其它省地相比仍有差距,但总体来说是有很大进步的,特别是近年来外经贸企业对我省经济发展的贡献逐步加大,省领导为此也高度重视和支持,为了鼓励和扶持外贸出口企业的发展,2003年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03年8月27日经省政府同意已正式公布实施。“暂行办法”所称的外贸发展资金是指为了扶持外贸出口设立的政府筹措资金,根据“暂行办法”我省外贸资金来源有:(1)进出口配额实行招标使用或有偿使用所得收入;(2)省财政用于扶持扩大出口的预算拨款;(3)其他来源。作为外贸资金主要来源的“进出口配额实行招标使用或有偿使用所得收入”,到目前为止,还未转入财政专户纳入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厅也多次去函省商务厅要求纳入财政专户;对于提出从我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扶持外贸出口资金,应由省商务厅根据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的程序申报。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对我省外贸发展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我厅会主动协调省商务厅加强资金管理,使该项资金正常地运转,并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附件:《海南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商务厅
联系单位: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及电话电话:赵小金、6853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