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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尽快建立对海南中部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1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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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建立对海南中部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琼土环资函〔2006〕221号 B
   
    对政协海南省四届四次会议
    委员提案第0290号的答复
   
    过建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对海南中部山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第029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解决目前中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来源不足的重要举措。
    由于目前国家和省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资金有限,如何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五指山市等中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中部山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研究探索中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来源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建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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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机制,可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开拓一条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一条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态安全,减少或防止生态破坏,加速生态环境的整治与恢复,使国民经济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已提上省政府的议事日程,目前正在进行立法前期调研工作。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生态补偿机制,仅浙江等个别省、市初步建立了流域上下游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其他各省、市、(区)正在探索中。国家正在研究生态补偿工作,准备建立国家生态补偿机制。我省也正在组织开展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前期工作。我们正在与国家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生态补偿政策课题组的专家们一起研究探讨,进行调研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用经济调节的手段,对自然资源利用者征收生态补偿费,使之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的地区得到适当的生态补偿,以推动中部山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经济发展。
    目前,我省已将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列为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由我厅负责抓落实。我厅现已启动调研工作,将通过生态补偿调研,进行案例分析和科学论证,以确定合理的生态补偿费征收方式、征收的主体与客体、补偿标准,补偿的范围和生态补偿费的使用管理等,制定出符合我省不同地区、不同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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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情况的补偿标准和具体的补偿办法,最后形成《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和《海南省生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给予中部山区以及为生态保护作出牺牲和贡献的地区进行适当补偿,以提高当地的环境质量和群众的生活水平。由于生态补偿涉及的范围很广、部门和类别多,收费的标准既要满足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又要考虑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和部门间的承受能力等,其工作量较大,又缺少成熟的理论和足够的前期工作费用的支持,因此,我省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
    三、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对中部山区生态保护的投入,推动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确保全省生态安全。
    在我省生态补偿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由于省财政资金有限,对中部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适当补偿仍很有限,远不能满足中部山区生态保护和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助中部山区各市县政府策划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热带雨林生态保护等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建设项目,加强与国家各部委和国际组织沟通,争取国家资金、世界银行、欧盟、全球环保基金(GEF)等国际援助资金的支持,同时重点向国家上报中部山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污染治理工程、生态示范建设等项目,争取国家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我省中部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以推进中部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切实保护好中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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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的生态环境,保障全省生态安全,让人们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新鲜的空气,在优美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生态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六年六月八日
   
   
   
   
   
   
   
   
   
    抄 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生态处叶能录
    联系电话:6533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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