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土环资函〔2006〕146号 B
关于海南省政协四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
第0260号的答复
台盟海南省委员会:
你会提出“关于需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权益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委员们就如何加强对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排查处理、稳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和措施,如:加快全省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进度;建立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组建专门工作队伍;制订并批准全省统一的各种地类最低年产值标准,或划定不同区片,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补偿综合区片价标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地方规章;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等。这些建议和措施有些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已实施,有些是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这体现了省台盟对海南土地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针对委员反映的问题,我们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结合省委农村体制改革,将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统一纳入全省农村改革工作内容
1、组织测算并公布全省18个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建立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我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编制颁布工作,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批准颁布后,全省各类建设项目征地将严格按照标准实施。为妥善推动该项工作,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技术方案》,组建了省级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协助各市、县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订工作;并在文昌文城镇开展测算试点,统一技术路线和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了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工作会议,对各市、县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落实工作责任人,并由技术承担单位对业务骨干进行技术培训。
目前,各市、县已按照省厅的部署要求,初步完成了本市县范围内各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测算技术工作,并已形成测算成果;我厅在各市、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形成了《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报告》,近期将上报省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2、从地方立法入手,协调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根据省政府四届37次常务会议的要求,在协调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商业保险企业的基础上,我厅配合省劳动人事厅组织起草了《海南省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该《办法》按照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规定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每亩不低于9000元),由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失地农民个人保障金帐户,再加上征地中农民获得的部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对符合规定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对象到一定法定年龄后可按月获取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标准的保障金。目前,我厅与省劳动人事保障厅就《办法》涉及的保障对象的确定、资金来源和管理以及被征地人员的缴费标准等方面已达成共识,正由省劳动人事保障厅抓紧对《办法》进行修改,并于近期上报省政府。
3、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我厅积极会同省农业厅共同起草了《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上报稿),在《办法》中明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程序及用途、加强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以及增加财务收支的透明度等;同时,在修改过程中前往部分市县召开了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干部以及村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共同商酌《办法》的可操作性。该《办法》已于2006年3月9日经于迅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目前,针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我厅会同省农业厅再次对《办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于2006年3月23日上报省政府。
4、加强土地征用审批管理,完善征地制度,确实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一是完善征地审批、实施程序和公开机制。我厅进一步完善了征地审查报批中的被征地单位及农户确认、告知程序,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听证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确保征地中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二是加强征地批后跟踪管理,加大各类违法征地案件的查处力度。为保证征地行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我厅把查核是否实施征地“两公告一登记”的法律制度,用地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年限合理使用土地,是否存在截流、挪用、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产生活是否得到妥善安置等作为土地征用审批后的跟踪管理重要内容,较好地杜绝了征地中出现的操作不规范,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
二、切实加大对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排查处理工作力度
(一)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基本解决。
省委、省政府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工作高度重视,省委汪啸风书记亲自提出,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我省成立了海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设立办公室;从2002年开始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年来省财政共拨出上亿元资金,支持、补助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还下发了《关于下达2002—2004年海南省农村土地确权任务的通知》(琼府办[2002]55号),明确各市、县人民政府府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方式和考核办法。2003年、2004年省委、省政府又连续两年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三年来,我厅采取一系列措施,全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市、县积极投入、扎实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面积4834.19万亩,完成省政府下达任务的98.92%,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的问题基本解决。
(二)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并取得初步成效。
我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虽基本完成,但仍存在一部分土地权属纠纷尚未解决。为此,省政府又确定“按照两年内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目标,全面排查历史遗留与农村土地确权显现出来的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并进行调处,使依法协商解决或下达处理决定的案件,2005年占总宗数的60%以上。”经过全省各级国土部门的排查,全省农村土地权属纠纷6146宗,面积1346822亩,其中场社之间纠纷1488宗,面积477643亩;村与村之间纠纷4658宗,面积869178.2亩。非林地纠纷3188宗,面积638253.5亩;林地纠纷2956宗,面积721252.6亩。一年来,省、市、县国土部门在省、市、县政府的领导下,齐心协力,克服重重困难,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调处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3726宗,其中协商解决3108宗,下达处理决定618宗。完成省政府下达2005年占总宗数60%的任务,达60.6%。特别是非林地调处率达74.6%,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并已取得初步成效。
由土地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单单因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纠纷。还有因农村土地对外承包,存在承包期过长、承包面积过大、承包金过低的“三过”问题存在引发的纠纷;因农村土地对外承包不按民主程序进行,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存在引发的纠纷;也有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部分农村人均土地过少,侵占土地引发的纠纷等等。按职权法定的原则,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都予以积极处理。
(三)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要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落实工作责任制问题。
为了妥善排查处理我省农村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实现省政府提出的目标,我省正是以原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队伍为基础,适当扩充其他部门人员,组织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培训,落实责任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基层组织的作用,按照依法确权、让利于民的原则正在有序地调处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问题。《海南省土地确权和纠纷调处条例》也已经报送省法制办审核。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牵头部门为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建议省台盟通过相关途径促成劳动保障部门对《办法》涉及的保障对象的确定、资金来源和管理以及被征地人员的缴费标准等方面完成相应的修改,并尽快以政府立法的形式颁布试行。
(二)结合省委农村体制改革,我厅将通过政策支持,按照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增加失地失业农民生产生活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将解决失地农民失业问题作为中心工作,统一纳入全省农村改革方案:
1、待国家关于征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配套国家立法出台后,我厅将在推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科学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主要用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确保“老有所养”,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2、在征地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中,除依法合理地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外,还应做到同地同价,并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扭转过去非法压低补偿安置标准、低价征地的现象,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得到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3、积极采取措施,我们将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工商、税务、金融、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具体制定专门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优惠政策,如鼓励用地单位优先招收录用失地农民、建立企业招收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奖励机制,对失地农民兴办工商企业、就业培训、小额融资、税收优惠等方面出台具体政策。
二○○六年五月八日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确权办 滕昭礼
联系电话:6530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