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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本省单位招工应该优先使用岛内劳动力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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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56号提案的答复(A)
台盟海南省委员会:
    “关于本省单位招工应该优先使用岛内劳动力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就业政策情况
    (一)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5年11月,国务院对原有就业再就业政策进行延伸、扩展、调整、充实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我省积极贯彻国务院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省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起草贯彻国务院3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2月份,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随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十九个部门的综合配套意见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再就业资金管理、经济补偿金补助等各项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为了使积极的就业政策产生更大效应,有更多的人受益,4月中旬,我省组织开展了“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活动”,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逐步深入人心。
    我们虽然没有在各项政策措施里明确规定“本省单位招工应该优先使用岛内劳动力”,但事实上,这一系列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岛内劳动力制定的,并不适用外省流入我省的劳动力。
    (二)我省配套政策突出十大特点:针对就业困难对象、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我们在制定配套政策时加大了扶持力度,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扩大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将县以上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也纳入其中。
    二是提高了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将贷款额度确定为3万元,并扩大了范围,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不就业的人员也纳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三是给予企业资金奖励。为了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我省拟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具体标准为: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
    四是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我省只能将同时具备下列三种情况的就业形式视为灵活就业:劳动形式具有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特点的;劳动报酬为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无法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即指无固定用人单位的。
    五是确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我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是按其缴费数额的60%进行补贴。
    六是加大了对就业困难对象的援助。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对象,我省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可相应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七是增加了免费职业介绍范围。在国家指定的范围基础上,我省增加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
    八是提高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扩大了职业介绍补贴范围。我们将补贴标准确定为:每推荐其中1名就业困难对象成功就业的,给予300元补贴,每推荐1名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成功就业的,给予200元补贴,每推荐1名农民工成功就业的,给予100元补贴。
    九是明确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每个工种收费标准的80%进行补贴。
    十是扩大了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将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性岗位均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确定为按其实际月工资的6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600元。
    二、需要加强与改进的方面
    (一)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础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立一批能起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
    (二)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二ΟΟ六年六月十四日
   
   
    抄 送:省政协提案办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李伟
    电 话:65367445 6534200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