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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教提〔2006〕13号 签发人:支小纪
海南省教育厅
对海南省政协四届四次会议
委员提案第0214号的答复
漆绮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海南省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构成的调查研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提案中,您提出要开展对我省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构成的调查,并且对调查队伍的构成、取数年限、前期准备以及现行的会计制度改革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开展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定期调研,并逐步建立高校教育成本调查审核制度,有利于加强高校教育收费定价的科学性,有利于确立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
一、关于全国教育成本调研和有关政策
2003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47号),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国158所高等学校2000—2002年的教育成本进行了调查审核。在这次调查审核工作基础上,2005年,第一个全国性政府定价成本审核办法——《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对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构成、具体核算原则、主要成本项目的审核方法和标准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二、关于我省高等教育成本调研的可行性问题
2003年,我省参与了全国教育成本的调研,其中主要是针对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海南医学院3所高校。随着我省确立“科教兴琼”和“人才强省”战略,各院校在数量、教学条件、招生规模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在高校新增收费项目和新成立(升格)高校申请收费标准时,各相关部门已经对其教育培养成本进行了严格的监审。但2003年的成本调研结果已不足以反映我省高等教育成本的现状,亟待开展下一步的调研。
在最新编制的《海南省教育厅2006年工作计划和海南省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中,已提出在2008年“完成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成本核算,建立更加合理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目标。但是在操作方法、步骤以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等方面还需要各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
1、关于调查队伍构成
在建议中,您提出调查应该以财政、物价、教育和统计为主,吸收高等院校共同参加。鉴于高校在内部预算管理和参与成本控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下一次调研中可以考虑高校直接参与成本调研。关于取数年限,建议中提出调查时间应涵盖至少5年时间。为使得调查结果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考虑采纳该建议。
2、关于调查审核的原则和确立成本构成
首先应确立调查审核的主要原则。《办法》明确了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具体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分类核算原则。
其次应确立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办法》中明确提出应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并第一次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教育培养成本的核算范围。《办法》还规定了主要成本项目的审核方法和标准。《办法》对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主要项目,如学生总人数、标准学生数、教职工人数、福利费、工会经费、维修费、招待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都规定了具体的审核方法和标准。
3、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高校的收支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规章要求。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建设直接影响到调查的精确性和可比性。我省高等院校执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是在具体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已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一些科目进行了调整。在进行高校成本调查时,我们将充分考虑到我省高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教育厅办公室陈晋玲、计划财务处赵克
联系电话:65324535、6535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