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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退还我省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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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12号提案的答复(D)
刘阿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还我省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0]122号)有关规定,我省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决定从2000年11月起暂停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并规定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归个人所有。发生退休、迁离本省、死亡等事项时,个人缴费的本息,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中一次性退还本人或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专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财政支付。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国家正在全国部分地区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我省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待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出台后,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目前,对原我省公务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财政专项基金,待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后,按国家统一制度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一处
    联系人:李琼 电话:65361651
    抄送:省政协提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