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协提案
案  由: 关于我省农村土地停止对外流转发包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农业厅
2006年6月20日
详细查看
关闭
关于我省农村土地停止对外流转发包的建议
A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08号提案的答复
   
    陈海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省农村土地停止对外流转发包的建议”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是,工商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随意承包、租赁农村土地而带来的隐患也很多,挤占了农民发展的空间,有的还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破坏土地资源,引发许多矛盾。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规定,不鼓励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承包、租赁农村土地发展农业,也不提倡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租赁农村土地发展农业。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程序和内容,为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省政府为了保证农民拥有足量的土地资源,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4〕46号),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和严格限制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开发。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全面停止我省农村土地向工商企业和个人流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清理和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今后严格审批农村土地对外发包合同,控制农业开发过热和投机行为,保证农民拥有足量的土地资源,维护和实现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感谢您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所提的建议,希望您以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们工作。
   
   
   
    二○○六年六月九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管理处,林景山。
    联系电话:65338100。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