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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居民身份证是否可以备用一张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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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身份证是否可以备用一张的建议
曾宪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居民身份证是否可以备用一张的建议” 提案(第020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规定;对于居民身份证丢失且急需使用身份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即使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第十三条“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规定,我厅认为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表述,不宜给每个公民一次发两个相同的居民身份证,十分抱歉。
    衷心感谢您对全省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公安厅办公室 陈卫强
    联系电话:6531 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