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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宽松环境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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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201号的答复(B)
曾宪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宽松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状况
    我省现有农村劳动力250多万,农村富余劳动力54.1万。自2003年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以来,累计转移就业40万人,其中,省内转移就业30万,省外、国外转移就业10万,增加经济收入15.7亿元。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2004年6月,我省成立“海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专门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农民工培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7月,参加“珠洽会”,并签署《泛珠三角九省区劳务合作协议》,构筑了劳务合作新平台。2005年初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清理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政策和收费,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进一步改善了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完善了就业服务机制,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秩序;4月,召开“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座谈会”;6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琼发[2005]33号), 出台了清理政策壁垒、抓好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服务、完善劳动力市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等一系列优惠政策。2006年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出台,进一步明确对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富余劳动者提供包括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权益保护等在内的免费就业服务,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介绍进城务工人员成功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的优惠政策,为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截至四月底,我省已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和“争创劳务输出示范县活动”两项针对农村劳动者的专项活动。今年一季度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6万人。
    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全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含雇工)缴纳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全省所有从业人员都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农民工。同时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支付费用。为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2005年,我厅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三个部门《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要求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企业职工、建筑行业农民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为上述人员先行办理工伤保险。
    四、需要加强与改进的方面
    (一)做好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工作。一是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职能作用,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全方位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类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提高市场化组织程度,促进劳动力转移就业上规模、上档次。三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进城农民工开放,积极为进城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二)为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我厅将与建设厅加强协调和沟通,对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通过采取强制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是制定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二是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情况,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三是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金等问题的长效机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ΟΟ六年六月十四日
   
   
    抄 送:省政协提案办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李伟
    电 话:65367445 65342006(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