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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推进科技社团改革 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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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84号提案的答复(C)
省民政厅:
    省政协委员黄俊忠同志“关于推进科技社团改革,促进我省科技发展” 的建议悉。现就机构编制等问题函复如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科技社团已成为经济振兴、科技进步的新兴力量。支持科技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发挥科技社团的职能作用。一是在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已逐步将原由政府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交给相关的社会服务组织;二是整合事业单位布局和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任务,职能与社团交叉重复的原则上由社团承担。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科学确定政府、社团和事业单位的职能和工作任务,做到各有其责,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推动我省科技事业向前发展。
   
    2006年6月1日
   
科技厅
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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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海南省委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8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的函

   
   
    省民政厅:
    现就省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0184号提案我厅的会办意见提出的关于推进科技社团改革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黄俊忠委员对科技社团的关注和支持,黄委员对在推进科技社团改革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的建议非常好,所提到的四点建议也正是今后在促进我省科技社团发展中需要加强和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立法工作,为科技团体接受政府转移职能创造良好法律和政策环境
    国家立法机构已充分认识到应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政府和科技团体各自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修订从2005年初就已开始进行,将依法转移职能作为政府职能转移的基本依据和方式,增加了“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一章或相关条款,明确科技社团在科技进步中的主要任务和职能,将部分承担行业性、职业性(包括科协、社科联这类具有联合性质的学术性社团)职能的社会团体,通过立法确定为“公法社团”,使其具有行政主体法律地位。同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制定以来已进行了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目的也是希望为社团组织提供一个宽松的法制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对社会团体开展科普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如何使政府有关职能向科技团体转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团体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制度体系。目前,我省虽没有制定专门对科技社团扶持的法规,但在我省出台的《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1999]30号)和最近出台的《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及《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中均有提出了鼓励社会团体开展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和成果推广的政策。我们还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职能向科技社团转移的意见,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过渡。
    二、注重社团建设,在政府转变职能中争取承担更多的社会化服务职能
    科技社团作为科技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学术交流、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着发展极不平衡,部分科技社团体制独立性差,缺乏开拓发展的机制,自身发展能力薄弱,直接独立承担政府转移职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科技团体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前提条件是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和信任。因此,科技团体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为承接政府职能奠定基础条件;树立品牌意识,塑造诚信形象,严格自律,提高公众信任度;应改变原有的旧体制,可按现代化企业的行为方式开展科技中介活动,成为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枢纽,促进信息的流通,从根本上改变科技力量游离于企业和市场之外的格局;充分调动社团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企业的活力和科研创新效率;广泛地与企业进行深层次的合作,开发有市场潜力的科研成果,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加强联合与协作,将相关学会的力量整合,其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优势将更加突显。
    三、政府积极扶持,为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供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政府积极和支持社会团体的发展。
    1、加大推动我省社会组织结构“政社分开”的调整步伐,将培育和形成社会团体进入公共领域的渠道和机制,完善公民社会建设,作为党和政府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定位,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宏观决策和部分监督职能,将执行及部分监督职能的一些中、微观职能逐步交给社团组织。
    2、按照统筹安排、政社分开、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的原则,政府的社会团体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引导扶持,科学管理,规范行为,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科技社团开展科技创新、成果推广、科学普及等推动科技进步活动的各项优惠政策。
    3、鼓励支持科技社团在科技创新和科技与经济发展结合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科技咨询、成果转让、技术推广、金桥工程、厂会协作、村会协作、科学普及、技术培训等方面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
    4、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政府和社会团体各自职能,将依法转移职能作为政府职能转移的基本依据和方式。加快科技社团相关政策的调研和制定工作,明确科技社团的地位和相关社会职能。
    四、深入调研,重点扶持,积极稳妥地实施政府职能转移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扶持和培育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采取倾斜政策,鼓励发展不需要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200多个。这些社会中介组织的成立和有效运作,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农业社团、协会在衔接产销、联结农户、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采取重点扶持,逐步推进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资格资质认证类事项或一般职能,移交给比较规范、诚信度较高的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来负责,减少政府承担过多的一般社会职能,如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职称评审、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安全检测等多项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工作转移到科技社团。通过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保证其规范廉洁的运作,并彻底割断与原来部门的直属关系,防止一部分部门权力转移到这些组织后运行失控,变成新的权力垄断工具,形成“二政府”,或与相关部门形成新的利益共同体。我们还将有重点地指导和选择有相当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成熟社团,采取委托授权、招标或契约等方式,逐步将科技发展计划的咨询论证、科技项目论证评估、技术合同登记、科技人员培训、科技政策咨询、科技人才社会化评价、工程师国际互认体系及科技奖励项目推荐等微观职能转移给科技社团组织。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单位:海南省科技厅
    联系人及电话:李小青 65361320
   
   
   
   
   
   
民政厅
20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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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科技社团改革 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的建议
黄俊忠委员:
    您提出“关于推进科技社团改革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科技社团的会员数问题。
    按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社会团体是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和组织自愿组成的,其会员过少,成立的社会团体就不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但作为科技类社会团体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新学科的社团,成立会因受到会员数的限制而不能成立,因此,我们在今后受理的过程中会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以及新兴学科发展的需要,适当放宽新学科社团成立的会员数量条件,以适应我省科技兴省的战略需要。
    二、关于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问题。
    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社会团体应尽的义务。因此,不管哪一种类型的社会团体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进行年度检查。至于财务审计问题,我省科技类社团确实存在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参加审计的情况,我们本来也有让科技类社团在参加年检时免以财务审计的思路,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省有不少科技社团没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财务人员管理财务,社团的收入与支出都由负责人一个人管,这不符合社团的管理规定,如果我们再免以财务审计,社团的财务管理就更加混乱,因此,我们要求社团必须参加财务审计,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科技社团的财务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三、关于扶持科技团体发展问题。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团体组织自律管理、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制度体系。目前,我省虽没有制定专门对科技社团扶持的法规,但在我省出台的《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1999]30号)和最近出台的《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及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中均有提出了鼓励社会团体开展科技创新、科学普及和成果推广的政策。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扶持和培育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采取重点扶持、逐步推进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把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资格资质认证类事项或一般职能,移交给比较规范、诚信度较高的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来负责,如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职称评审、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安全检测等多项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工作转移到科技社团。省科技厅还将重点指导和选择有相当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社团,采取委托授权、招标或契约等方式,逐步将科技发展计划的咨询论证、科技项目论证评估、技术合同登记、科技人员培训、科技人才社会化评价等微观职能转移给科技社团组织,同时还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职能向科技社团转移的意见。
    感谢你对社会团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