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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在新形势下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一些问题的意见与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人社厅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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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68号提案的答复(B)
高国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新形势下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一些问题的意见与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大学毕业生是我省人才队伍的主要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政府主管毕业生就业和人才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我厅一直非常重视包括少数民族毕业生在内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和培养使用工作,积极出台政策措施,促进毕业生就业,并在公务员考录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实行适当的政策倾斜。
    实行市场就业制度后,我省的确有一部分大学毕业生没有就业,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市县,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毕业生就业不充分,造成了人才外流、闲置和浪费。为了充分发挥大学毕业生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我们已将大学毕业生培养、使用问题纳入全省人才资源开发的总盘子来考虑。在代省政府起草的《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代拟稿)》(该稿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正提请省政府颁布)中,我们提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和培养、使用工作。
    二、实施公务员制度以来,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中“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及《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省政府第64号令)中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合格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我厅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近年少数民族人员录用国家公务员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特别是2004年以来,一是明确要求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五指山市、东方市)上报的招考计划中,必须提供不少于本市县招考职位30%比例的职位专供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并尽可能放宽招考职位学历、专业等条件;二是全省统一实行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按本人笔试综合成绩的5%给予加分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公务员法》中“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的精神,我厅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公务员的相关政策。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周强华、65338331,谢晓牧、65332565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