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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海南中医疗养旅游市场亟待规范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卫计委
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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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医疗养旅游市场亟待规范
林天东委员:
    您提出的“海南中医疗养旅游市场亟待规范”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的建议很好,针对性很强,对规范我省中医疗养旅游市场的管理和准入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感谢您对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所提问题,我厅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加强我省中医推拿按摩市场的管理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文中规定:1、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管理论和治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2、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3、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对我省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我厅于2005年10月份开展了一次全省卫生中医推拿、按摩等集中清理整顿活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加强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的管理,我厅已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范围,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中医类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制度
    中医疗养机构的设置,属于医疗机构管理的范围,必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按准入条件办理。我厅将进一步完善中医类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医类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