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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在我省大力扶持以太阳能应用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科技厅
20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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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大力扶持以太阳能应用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建议

   
   
   
    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011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第四次会议第0116号提案,我厅答复意见如下。
    海南地处热带、亚热带季风区,四面环海,具有丰富的太阳能光热、风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加快开发可再生能源,全面推进其产业化进程,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鉴于此,我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将生物质能、太阳能及风能资源开发应用列为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并设立新能源技术专项,重点研究开发木薯、甘蔗等能源植物新品种、乙醇转化及糖醇结合生产燃料乙醇等生物质能技术,太阳能一体化建筑技术、太阳能空调、太阳能光伏海水淡化、塔式槽式盘式等太阳能光热直接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应用技术以及并网型风力发电、离网型小型风力发电技术及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风电应用技术等风能应用技术。此外,还将在我省引进示范推广太阳能光伏电技术产品及沼气技术等节能技术。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发改委
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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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16号提案的答复
詹道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大力扶持以太阳能应用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建议》(第0116号)的提案收悉,经商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创办省级可再生能源应用研发机构的问题。因为涉及到事业单位建制、人员和经费的解决有一定难度,加上省里正在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目前尚没有成立省级研究机构的计划,主要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个人,根据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要求,自主设立机构,开展研发工作,我厅和相关主管部门会给予全力支持。
    二、关于出台可再生能源产业扶持制度、企业生产准入制度、产品质量检查制度等方面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及国家的政策法规,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将结合海南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与办法。
    三、关于把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入我省“十一五”发展规划中科学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优行领域问题。省科技厅已在其编制的《海南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将太阳能、生物质能及风能资源开发应用列为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并设立新能源技术专项,重点研发太阳能一体化建筑技术、太阳能空调、太阳能光伏海水淡化、塔式槽盘式等太阳能光热直接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应用技术,开发木薯、甘蔗、麻疯树等能源植物新品种,生产乙醇等液体燃料,以及并网型风力发电、离网型风力发电技术和道路照明与景观照明风电应用等风能应用技术,还将在我省引进推广太阳能光伏电及沼气制作等新技术应用和示范工程。
    四、关于在我省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中,增加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课程教育问题。此项工作建议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召开有关专家、学者探讨,在我省有关技能学校增开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的培训和教育。
    五、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设立专项资金及开发应用、生产的企业和资金奖励问题,省财政厅在《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16号提案的答复》(琼财金[2006]362号)文中已答复。
    感谢您对海南省的可再生能源工作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关心, “十一五”期间省政府和社会将加大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力度,加快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确保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蔡汝湘
    联系电话:65342589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政协 提案 答复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办公室 2006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