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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在我省公安系统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的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公安厅
20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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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公安系统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的建议
詹素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公安系统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的建议”提案(第010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家庭暴力中弱势群体的关心以及对公安工作的关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不分种族,不分阶级和文化界限,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狭义主要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心理压抑。
    公安机关在处理日常家庭暴力行为中,确实负有重要职责。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遇到家庭暴力首先想到的是向110报警或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家庭暴力的突发性、紧急性、人身伤害性也决定了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行为中首当其冲的特殊地位。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家庭暴力案件多属自诉类案件,同时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也极不完善,从而导致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取证难、认定难、刑事处罚难。新修订《婚姻法》第43条、第45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的职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提出公安机关有责任干预家庭暴力,但是规定的救助措施仍过于原则化,公安机关具体操作时,仍需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些相关法律本身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也不健全。比如在刑法典中,并没有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只能根据妇女伤害程度,依照伤害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条款进行处理。同时在现有法律中,对于如何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以及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和保护,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如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取证方面,并没有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私密性,仍然要求以普通治安或刑事案件对待,收集证据特别困难,大多数情况都是孤证,“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以依法对施暴者进行处罚。至于涉及到精神暴力的取证,更让公安机关爱莫能助了。对少数能勉强进行处理的,至多以罚款、拘留或判处缓刑了事。在具体实践中,这种处理方法往往招致被处罚人的复仇心态,致使受害人陷入到永无休止的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之中。另外,公安机关在办理有关家庭暴力案件时往往存在两难的情形,办案民警普遍存在法制意识与情理之间的理念冲突。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在追究家庭暴力责任的同时,公安机关不得不为由此而造成的家庭和睦关系的破坏以及对家庭其他成员的冲击而感到忧虑,往往顾此失彼。对待此类案件,如果以批评教育为主,保护不了弱者,更助长施暴者的气焰;如果以高压力度处置,往往火上烧油,激化了矛盾,起不到维护受害者利益的初衷。如在一起丈夫对妻子长期施暴的案例中,受害人多次到公安机关反映其丈夫的种种劣行,要求公安机关予以严惩。然而,当民警历尽艰苦地收集到证据后,受害人却上门为丈夫求情,矢口否认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甚至到派出所哭闹要求撤案,让办民警进退两难。实际上,绝大多数受害人仅想借公安机关的威慑力震慑自己的配偶,并没有“把事情做绝了”的想法,个别案件甚至还出现夫妻攻守同盟的现象。
    我们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并不仅仅只是公安部门一家的职责。作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将它真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家庭暴力。从我省现行的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和派出所的工作职能来讲,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已在接处警及派出所的日常工作范围内。接处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并处置各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受理并处置危、难、险、急等各类群众求助;受理并处置各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受理并处置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电话投诉;受理并协调处置社会服务联合行动有关事项等,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其中处置各类治安案件及群众的各类求助就包含了处置家庭暴力方面的工作,只是未作明确的文字表述。另派出所的日常工作包罗万象,处置家庭暴力只是其中一项,只是在统计上报和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时,未将处置家庭暴力工作作为一项单独的工作列项。
    为认真贯彻实施海南省人大《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切实履行公安机关在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要职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海南”,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效的保障我省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我厅将在近期内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与妇联、法院、检察院、司法等部门协商,共同协商制定有关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规范,并形成规范性文件下发全省相关部门执行。二是在现行的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和派出所日常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职责。如明确各级“110”报警服务台接到家庭暴力的报警后,要及时出警、迅速行动,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救助受害人;明确刑事技术中心对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致残、精神摧残、虐待行为等后果严重的致残纠纷和案件,应提供检验和技术鉴定服务,为依法处理和制裁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依据和技术支持;明确派出所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控告、检举,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脱。在紧急情况下,要设法保护被侵害人的人身安全。加害人行为触犯治安处罚法的,要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施暴情节、后果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积极开展调研工作,研究实施在110报警中心加载家庭暴力报警职能及在全省各基层派出所挂牌“家庭暴力投诉站”的工作方案,以确保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及时介入、及时处理,使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厅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工作进展情况,我们将及时向您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 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公安厅办公室 陈卫强
    联系电话:6531 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