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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我省农田基本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财政厅
200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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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农田基本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琼财农综[2006]353号
   
   
    对政协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会议
    第0105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海南省委员会:
    贵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我省农田基本建设及其建议”的提案(第01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贫困市县资金配套问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我省陵水、保亭、五指山、琼中和白沙等五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财政不再承担配套任务。
    二、对已经上马项目的尾工问题。由于地方财政配套不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不落实等原因,已经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部分工程确实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检查发现的同时,都要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有的进行了整改,项目发挥了正常的效益。但有的整改不彻底或不整改,影响了项目效益的正常发挥。今后,要加强检查监督的力度,力争把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做好、做实。
    三、关于整治后田洋的管护问题。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工程实施结束后,都及时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移交手续。由接手单位或组织进行日常管护。农业综合开发组织只负责建设,不组织机构进行管护。
    四、关于水毁工程修复资金问题。目前,国家和省都没有设定水毁工程修复专项资金。每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都是由有关单位向上级对口单位报告灾情。近两年,根据灾情已安排一定的资金进行维修。
    五、关于山区的农田整治问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0亩。但考虑到有些丘陵地区因自然条件所限,耕地比较分散且面积较小,一个地块的面积难以达到5000亩的规模,因此,允许这些地区在实际执行中,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内,选择2—3个面积相对较大的地块作为一个项目,以达到5000亩的要求。在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项目实施中,已对丘陵地区进行了照顾。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联系单位:海南省财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梁振强(0898—6583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