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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议海南率先立法界定“不开发区域”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省国土厅
20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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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海南率先立法界定“不开发区域”

    琼土环资函〔2006〕229号 C
   
    对政协海南省四届四次会议
    委员提案第0095号的答复
   
    邢增仪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海南率先立法界定不开发区域”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目前已有的生态保护有关法规已对禁止开发的区域做出了一些严格规定
    1988年建省以来,我省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已先后制定颁布并实施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等一批自然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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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法规,这些法规已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开发的区域,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水源保护区中的一级保护区等区域是永久性保护区域,为保护我省原生态系统,确保人民饮水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至目前,省政府已印发了一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对我省土地资源进行分类管理,规定了一些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
    2000年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了对一些重要生态区域、重要生态系统、生态敏感区、珍贵物种、风景区、名胜古迹等的保护,规划至2010年我省陆地自然保护区占全省陆地面积将达到9%。目前我省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自然保护区体系。至2006年6月,全省共建立自然保护区69个,总面积2813734.3公顷。其中,国家级8个、省级25个、地市级9个、县级27个。在这些已建保护区中,陆地自然保护区57个,面积为290918.8公顷,占陆地面积8.23%;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12个,面积2522815.5公顷。这些类型多样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我省具有重要价值的海岸线、热带雨林和岛屿原生态系统,而且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土地资源、旅游资源、物种资源和地质遗迹资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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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省政府批准了《海南省生态功能区划》,该《区划》已划出了一批严格的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的生态功能区,其范围包括海南省中部山区热带雨林集中分布区,沿海红树林、珊瑚礁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水源保护区等。同时,为保护我省生物多样性资源和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河流水源地,2001年经国家批准建立了海南省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限制中部山区的高强度开发。2005年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海南省中部山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对包括我省中南部山区海拔300米以上的中山和高山区域进行重点保护,在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限制建设露天开采、破坏植被的矿产开发项目。
    三、立法规划“不开发区域”条件目前尚未具备
    经调查研究,我厅认为您建议海南率先立法界定“不开发区域”,目前由于缺乏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依据,很难专门立法规定“不开发区域”。今后,我们将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生态保护立法调研,加强对原生生态系统的保护,为子孙后代留下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物种资源;同时积极做好各级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有重点地开发土地资源,做好土地储备工作,为将来的发展留有余地,促进海南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海南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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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生态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生态处叶能录
    联系电话:6533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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