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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关于请求政府授权总商会(工商联)作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成立的商会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提案
提 案 者:
承办单位及答复
主办单位 会办 交办日期
    2006-03-30
 
承办单位答复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民政厅
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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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政府授权总商会(工商联)作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成立的商会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提案
省总商会(工商联):
    贵会提出“关于请求政府授权总商会(工商联)作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成立的商会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政部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第4条授权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中没有授权全国总商会(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因此,民政部办公厅在2001年4月16日答复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工商联是否可作为其所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复函》(民办函[2001]64号)中再次明确“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对授权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作了明确规定,经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授权了一些组织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要求地方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府在授权一些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时参照执行。《通知》未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我们认为在国务院没有新的政策之前,各地还应执行《通知》的有关精神。”收到提案后我们就此问题再次电话请示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和我们的电话请示精神,我们认为,在上级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应继续执行这两个文件。
    二、经济类的社会团体一般是按行业或产品来划分和设立的,也有一些是联合性的社会团体,但从来没有按所有制来划分和设立,所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商会行业协会”的概念过于宽泛,不易把握。
    三、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有权授予一些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因此,你会是否可以作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成立的商会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由省政府审定,但在省政府没有授权之前,应执行原有的规定。
    感谢贵会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
    联系单位: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
    联系电话:65339496